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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执行局局长:我们已经找到了破解"执行难"的根本路径(严肃,不开玩笑)

2017-11-3
 

中国网专访最高法执行局局长刘贵祥:已找到破解"执行难"根本路径


“执行难”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的一个老大难问题,不仅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而且也影响着司法的公信力。当事人拿着胜诉的一纸判决,却无法实现判决所认定的权利,这不仅没有解决当事人的问题,而且损害法律权威。


今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时明确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此言一出,即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


人们戏称“执行难”的判决,是法律给当事人打了“白条”。但随着这几年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和深入,我们看到,法院在“执行”方面出台了很多措施,过去的“执行难”状况有了很大的改善。


周强 “两会”上的表态,不仅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对长期困绕人民法院的“执行难”问题高度重视,还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划定了具体期限,显示了法院下定决心攻克难关的信心。


为了让公众更多更清楚的了解到,法院在努力解决“执行难”问题方面的工作情况和取得的成效,特别是今后将出台的关于解决“执行难”的系列司法解释的有关情况,中国网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第一巡回法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刘贵祥


快一年了,我们看看目标实现了多少?


问题一:什么是“执行难”?“执行难”究竟难在哪里?

 

刘贵祥:执行难问题成因复杂,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情况。

 

一类是具备执行条件,但法院没有及时执行到位,比如在金钱债权的执行中,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没有及时予以查处变现,比如在腾退房屋的执行中,被执行人强占房屋拒不腾退,法院也不予以强制腾退等等。造成这类执行难的原因很多,有法院自身的因素,比如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甚至乱执行等执行不力、执行失范情形,在传统执行模式下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力、执行力量不足等;有因为被执行人的因素,比如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逃避、规避执行甚至抗拒执行,玩“人间蒸发”,隐匿踪迹,或者在诉讼阶段就将存款、房产、股票等主要财产转移登记到别人名下,或者通过假离婚、假破产甚至假诉讼,转移财产、悬空债务,或者通过关联企业特殊关系无偿转移财产,或者动员老人阻止执行、以自残自杀乃至报复法院社会等相威胁、甚至组织暴力抗法等等;有因为外界的因素,比如部分人员、部门干预执行;还有因为一些相对客观的因素,比如在经济下行压力下,法院组织拍卖、变卖,但财产无人竞买无法变现等。

 

这类执行难,属于法院要重点解决的对象,法院要将有限的司法资源主要投入其中,采取坚强有力的措施,确保此类案件全部或绝大部分得到及时有效执行。

 

另外一类执行难的情况是不具备执行条件,法院无法执行到位,可以称之为执行不能,比如在金钱债权的执行中,被执行人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也不可能执行到位,“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据保守估计,此类案件约占所有执行案件的40%左右。可以举两个典型情形:一是在相当数量的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等涉民生执行案件中,加害人大多经济条件差,往往除了维持生计的生活必需品之外没有其他财产,无法进一步执行;二是许多法人企业因为经营不善等原因,负债累累、债台高筑,债权人达数十家,其财产仅能满足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其他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得到实现,完全符合破产条件,但债权人、债务人都不申请破产,形成执行不能、破产不得的“僵尸案件”。

 

对于这类执行难,无论采取什么执行措施都不可能执行到位,这在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是一样的,这是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社会风险,主要依靠全社会力量从源头上进行综合治理,比如建立自然人、非法人组织破产制度或者强制破产程序、简易破产程序来消化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对涉民生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通过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司法救助制度予以消化。人民法院也可以从中起到积极推动和沟通协调的作用,比如建立执行救助制度,增进与社会保障部门的协作,加大救助保障力度,比如通过畅通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机制,加大破产程序的适用力度等。

 

鉴于这两类执行难的解决出路不同,法院承担的责任也不同,那么,如何认定案件不具备执行条件,就成为一个关键问题。如果将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认定为不具备执行条件,可能为法院的消极怠工披上了合法外衣,此类案件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可能受损。如果将不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认定为具备执行条件,这类案件可能成为法院难以承受之重,导致法院司法资源的浪费,使法院不能将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多地用在应当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上,可能损害这些案件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传统的执行模式,缺乏查找被执行人的有效手段,寻找被执行财产的范围和领域也非常有限,得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的结论可能难以让当事人信服。所以,必须要有能让人信服的技术手段和判断标准,必须依靠执行信息化的发展成果。经过几年的发展,当前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的网络执行查控体系已经能实现对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形式的查控,让人信服的技术手段已经基本具备。下一步,就是如何合理设置和规范统一判断标准的问题,我将在后面专门提到这一点。

 

问题二:这些年,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努力,在解决“执行难”方面不断取得新进展、新突破。“执行难”问题相比过去已经有了明显的改善。您能具体谈谈,近些年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取得了哪些突出成效吗?

 

刘贵祥:近年来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取得的突出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执行信息化建设突飞猛进,实现了执行模式质的飞跃。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正式开通网络执行查控体系,目前已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腾讯、支付宝、京东等部门单位完成了网络查控对接,实现对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包括网络银行)、车辆、船舶、证券、身份证件、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登记、人民币结算账户和银行卡消费记录等信息的查询和部分控制。以金融机构为例,已与2200多家银行进行了网络对接,可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网上查控。地方法院也先后建立覆盖辖区范围的网络执行查控体系,成为最高法院查控系统的有益补充,个别地方法院查控体系覆盖的查控范围更广,包括房屋、土地、地方商业银行等尚未完成全国统一登记的财产。信息化建设取得的瞩目成就,极大提高了执行效率,扩大了财产查控范围,有力打击了被执行人通过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了强大的技术保障。尤其是在执行效率的提高方面,效果十分显著,传统模式下两人一天只能查询4家银行账户,依托网络执行查控体系,执行法官足不出户,轻轻一点鼠标,几分钟后就可以查询到全国2000多家银行的账户,效率提高上千倍,这种巨大的量变将引发质变,从而推动执行模式实现质的飞跃。

 

二是强力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有力促进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7月出台《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来,不断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加强与公安、铁路、民航、银行、工商、腾讯、芝麻信用、支付宝等部门单位合作,不断拓展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的范围和深度,在出行、投资、置业、消费、网络等各领域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最大限度挤压失信被执行人生存和活动空间。截止到2016年5月10日,已向社会公众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391.61万例,有关部门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乘坐列车105.96万人次、乘坐飞机415.09万人次。10%以上的失信被执行人慑于联合信用惩戒的威力而自动履行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三是不断强化规范化管理,将执行权关进制度之笼。最高人民法院密集出台了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解决执行难提供充分有力的规范依据;各地法院积极推动建立跨省级行政区划统一执行联动工作机制,形成了区域协作执行新模式,为解决异地执行难提供了新思路。全国法院不断拓宽监督渠道,确保廉洁司法。此外,针对多年来,全国执行案件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自2014年7月开始,在全国法院组织开展了为期一年的执行案件底数专项清理行动,共对2007年以来的1172.13万件案件重新进行核录,更正、补充了这部分案件的信息资料,另外新录入2007年1月1日后立案的执行案件483.21万件,补录入2007年1月1日前立案但未执结的旧案以及当事人于2013年7月31日前申请执行但未予立案的体外循环案件共170.91万件,为进一步摸清全国法院执行案件底数,确保案件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全面强化执行案件流程监控管理、逐步消化解决各类执行积案奠定了基础。针对近些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管理混乱的问题,各地法院正抓紧对这些案件进行统一登记、集中管理,为下一步建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甄别、恢复、退出等机制奠定基础。

 

四是适时开展专项行动,集中解决了执行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每年定期开展追索劳动报酬、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涉民生类案件专项集中执行行动,并建立涉民生案件执行的常态化、随时性、优先性工作机制。开展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专项清理行动并构建定期通报等长效机制,彰显了党政机关带头尊法守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联合公安、检察机关开展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有效遏制了部分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不良现象。

 

五是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了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广东、浙江、广西、江苏、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和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执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推进执行权和审判权的分离、执行实施权的统一管理、指挥、协调等方面取得好的效果,积累了经验。各地法院在依托信息化建设加大集中查询财产力度、通过强化责任追究推进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同时,还采取委托审计调查、发放律师调查令、建立悬赏举报制度、推行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等措施,积极创新财产发现机制。此外,各级法院还大力推进执行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执行作风明显改善,队伍面貌焕然一新。

 

问题三:周强院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时明确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是基于什么考虑,提出这个期限呢?用两到三年时间解决这个老大难问题,感觉会不会有很大的压力?

 

刘贵祥:提出“两到三年”这个期限的最主要考虑来自执行实践的发展。近年来特别是2013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和社会各界支持下,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以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为抓手,全面强化各项执行工作,在解决执行难方面不断取得新进展、新突破,可以说,通过这几年的努力实践,我们找到了破解执行难的根本路径,这些年的工作成效,让我们看到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希望,也为今后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打下了坚实基础。现阶段,还有一些工作举措有待进一步完善,尤其是信息化建设和规范化建设,正在有计划有步骤地快速推进中,预计两到三年时间内,会有一个质的飞跃,届时,执行工作的各个方面将有明显进步和改善,执行难问题也将得以基本解决。

 

执行难问题长期存在,现在法院突然提出要在两到三年内予以基本解决,社会上普遍叫好,纷纷点赞,但也有人对能否实现这个目标提出怀疑,要说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没有感觉到压力肯定是不可能的。事实上,我们对几十年来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提出用两到三年的时间基本解决,是自加压力,背水一战。人民群众翘首以盼,我们必须解决这个难题和顽疾,才能取信于民,才能赢得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当然,我们不仅要勇于担当,还要善于担当。

 

我们对实现这个目标充满信心,主要源自四个方面:

 

一是源自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多年来,执行工作之所以能够一直保持正确的方向,不断克服困难、向前发展,其中最重要的一条经验和法宝,就是始终坚持和紧紧依靠党的领导。1999年以来,党中央和中央政法委相继下发了四个文件,专门部署解决执行难问题,体现了党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有力推动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发展。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对执行工作也特别重视,在周强院长作出庄严承诺后,多次召开党组会专题研究解决执行难问题。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还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国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党组书记周强亲自出席并作了重要讲话。各级法院也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各项部署,将基本解决执行难作为一把手工程,各院党组书记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协调。相信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我们一定能继续发挥社会主义国家集中力量办大事、办成事的制度优势,攻坚克难,打赢这场解决执行难的硬仗。此外,近些年,解决执行难问题始终受到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高度关注,人民法院与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协作推进的网络执行查控体系建设取得飞速发展,联合信用惩戒机制逐渐完善,可以说,全社会逐渐形成了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为解决执行难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因此,对于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我们既倍感压力,又信心满怀。

 

二是源自实践发展。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水滴石穿非一日之功。正如刚才提到的,近些年,我们执行工作在信息化、规范化、专业化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效,有了丰富厚实的实践积累,大大缓解了执行难,为基本解决执行难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是源自思路正确。俗话说,做正确的事比正确做事更加重要。近些年,我们提出了“一性两化”(“一性”即依法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两化”即全力推进执行工作信息化,大力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的基本工作思路,通过持续开展“一打三反”(“一打”即打击拒执罪,“三反”即反规避执行、反消极执行、反干预执行)活动等工作部署和实践推动,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执行效率极大提高、执行行为明显规范,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满意度不断提升,实践证明这个基本思路是正确的,对此,全国法院上下已经形成广泛而深刻的共识。只要方向正确,我们沿着这个方向就要咬紧目标不放松,齐心协力,攻坚克难,多想办法,多花力气,总会一步步接近目标,并最终在两到三年内实现执行难的基本解决。

 

四是源自办法管用。当前,执行工作仍然存在各种各样的困难,但经过多年实践探索和改革创新,我们基本找到了解决困难的办法。比如关于财产难找,以网络查控系统为主,辅以司法审计、悬赏举报、律师调查等线下财产查找制度,并结合拒执罪等加大对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责任追究力度,相信可以得到解决;比如关于被执行人难找,通过进一步加大信用惩戒力度,将促使被执行人自动现身,个别地方法院还通过与公安联动,通过对边境、口岸、高速路等场所的布控措施,协助查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难找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比如财产变现难,通过树立互联网思维,推行网络评估、网络拍卖,问题也会有所缓解等等。下一步,通过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具体的办法和措施,一些突出难题终将得解决。

 

问题四:最高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目标是什么?它的评价标准又是什么呢?也就是说,达到什么条件,就可以认为法院基本解决了执行难的问题?

 

刘贵祥: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目标,就是要全面推进执行体制、执行机制、执行模式改革,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执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化执行查控体系、执行管理体系、执行指挥体系及执行信用惩戒体系,不断完善执行规范体系及各种配套措施,破解执行难题,补齐执行短板,在两到三年内实现以下目标: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总体可以概括为上述“四个基本”。

 

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评价标准问题,我们将引入由多家权威研究机构、新闻媒体以及法学专家团队组成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基本解决执行难评价体系的制定和评估组织工作。计划在今年10月出台评价体系,向社会公开发布,并于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的2月底前,由上述第三方评估机构分别对个别先进地区、部分地区和全国法院解决执行难情况进行由点到面的效果评估。通过引入第三方评估,能够得到更全面、客观、真实的信息,听到更多“真声音”,发现更多“真问题”,能够得出更加客观中立、更加有信服力的结论,也能够更加彰显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决心。

 

问题五:据我们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执行司法解释方面将有大动作,您能说说具体情况吗?这些司法解释对于基本解决执行难有什么帮助?

 

刘贵祥: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密集出台了系列司法解释,大大推进了执行工作规范化进程。实践中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不断涌现,现有法律及其司法解释还不能满足执行干警办案需要和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此,近一两年内,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出台司法解释方面有大动作。近期,我们将出台关于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网络司法拍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财产申报和财产调查、保全执行等方面的司法解释,今年年底前,我们还计划出台执行案款管理、执行与破产程序的衔接、立审执配合机制、网络司法评估、执行听证、仲裁裁决的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等方面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意见。由于现行执行司法解释零散繁多,而且几十年来,执行工作在实践、理论、体制、机制、手段等各方面都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存在部分司法解释不能适应现在的执行工作实践,个别司法解释可能针对相同问题有过不同规定,部分实践问题可能缺乏相对应的司法解释予以规范等等问题,为此,我们将于明年对现行司法解释进行系统梳理,消除矛盾冲突,填补规则漏洞,提高司法解释的系统性。此外,司法解释终归不是法律,一些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问题无法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的方式解决,制定一部系统完备的强制执行法仍然十分必要。为此,我们正在深入研究论证,力争结合实践和理论最新发展成果,尽快提交比较完善的强制执行法草案建议稿。

 

我们今年将密集出台系列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意见,这是加强执行工作制度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影响执行工作的方方面面,将全面推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概括而言,这些司法解释对于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帮助,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通过统一标准,促进执行行为规范。对于实践中存在的不规范、不统一的作法,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合理设置和统一规范执法办案标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执行乱问题,比如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等司法解释。

 

二是通过细化规则,强化执行工作管理。当前执行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一些管理措施因为缺乏统一细化的可操作性规则,无法落到实处。我们将通过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让这些管理措施落地生根,发挥相应的管理效用。比如,前面提到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认定问题,这是理性认识执行难的一个关键, 2015年我们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时,对此做了原则性规定,规定此类案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未就相关条件和标准予以细化,导致实践中此类案件管理混乱,标准宽严不一,难以让人信服,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此,我们将出台相应司法解释,对该类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即应当穷尽哪些执行措施、程序要件即是否事先征询当事人意见、法律后果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执行措施的效力等、当事人不服的救济程序、一旦发现财产之后的恢复机制、长期没有财产的退出机制等予以合理设置和清晰明确,加强此类案件的规范管理,提高对此类案件予以认定的说服力和可信度。比如,前面提到的执行不能、破产不得的“僵尸案件”,实践中数量不少,保守估计占所有执行案件10%以上,对于这些案件,我们在2015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创设了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的衔接机制,规定只要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被执行人同意,法院就可以将案件材料移送管辖法院,由其审查决定是否启动破产程序,并规定企业法人不再适用参与分配程序,从而倒逼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通过破产程序一揽子解决债权债务纠纷。但实践中,此项衔接机制仍缺乏进一步的操作规程,适用的情况还不普遍。2015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特别强调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积极稳妥化解产能过剩,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加快破产清算案件审理。为此,我们也将出台相应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规则,为加大破产程序的适用力度创造条件,促进大量“僵尸企业”的自然死亡,促成大批量“僵尸案件”的执行终结,助力供给侧产能过剩的稳妥化解。再比如,执行案款管理失范问题,近些年时有发生,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冒领案款、挪用案款的违法事件,社会反响十分恶劣,为此,我们将出台相应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执行案款的管理,借助信息化手段,强化对案款流转多位一体的监督,确保案款流转的全程公开、全程留痕,让案款收发工作在阳光下开展,降低这个环节的违法渎职风险。此外,我们还将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听证、立审执配合等方面的管理,促进执行权的高效有序运转。

 

三是通过推广创新,解决一批实践难题。近些年,各地法院秉持创新发展理念,在执行机制、方式方法等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和作法,解决了一些具体问题。对于其中一些比较成熟的创新作法,我们将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并在全国推广,扩大创新执行的效用效果。比如针对财产处置难的问题,一些地方法院创新使用网络司法拍卖、网络司法评估的作法,有助于进一步降低费用、提高执行标的到位率,扩大参与主体范围、提高拍卖成交率和溢价率,引进网络监督、促进拍卖公开公平公正,为此,我们将出台相应司法解释,予以进一步规范和推广。再比如针对被执行人在诉讼阶段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问题,我们将出台关于保全的司法解释,吸收近几年地方法院创新的财产保全保险担保制度和网络执行查控体系助力财产保全的机制,通过在诉讼保全中对保险公司提供担保的认可,改变担保财产必须与保全财产价值等额的传统作法,进一步降低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成本,通过网络执行查控体系在特定条件下对申请财产保全债权人的开放使用,改变债权人不知道债务人财产情况无法申请保全的传统弊端,提高债权人获取债务人财产信息的能力,进而提高财产保全的适用比例,防止被执行人在诉讼阶段逃债。同时,财产保全还会促使更多案件达成调解和解,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的产生。

 

四是通过有效措施,加大反规避执行力度。近些年,反规避执行一直是我们的工作重点,人民法院通过持续开展和不断深化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当前,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恶意转移、恶意处分财产等规避执行现象仍然十分突出,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而法院却缺乏更多合法有效的规制手段。为此,我们将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为法院打击规避执行,提供更加丰富、更加强大的法律武器。比如针对有被执行人通过假离婚的方式,或者通过违法注销企业、利用企业关联关系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规避执行的问题,我们将出台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司法解释,增加特定条件下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乃至前配偶、违法注销被执行人企业的相应责任人、无偿接受财产的主体等为被执行人的规定,加大对上述行为的打击力度。再比如针对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问题,我们将出台财产申报和财产调查司法解释,增加委托审计调查、委托律师调查、悬赏举报等新的财产调查手段,与网络执行查控体系相互配合,形成线上、线下的强大合力,让被执行人的财产无处可藏。

 

问题六:我们已经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在解决“执行难”这一问题上的决心和信心是非常大的。当然我们也知道,要实现这一目标,任务还是很艰巨的。请问最高人民法院今后将从哪些方面开展工作,来实现这一任务?

 

刘贵祥:周强院长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目标,这是人民法院回应群众呼声、向全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是对我们执行工作的极大鞭策和鼓舞,是谋划新时期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行动指南。今后一个时期,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围绕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总体目标,全面强化各项执行工作,做到系统设计、整体布局、突出重点、补齐短板,标本兼治、多措并举,确保取得实效。具体来说,就是要坚持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着力强化执行规范化建设和专业化建设,切实完善执行体制机制,努力实现执行工作各个领域的深刻变革:

 

一是实现执行模式改革。要建成覆盖全国地域和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执行查控体系,全国四级法院互联互通,所有执行办案人员均能利用系统快速查找、控制所承办案件的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确保与国家发改委等44家单位达成的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合作协议落地生根,让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无处逃遁。

 

二是实现执行体制改革。要蹄疾步稳推进执行体制改革,进一步优化执行权的科学配置,强化审判权对执行权的制约和监督,发挥执行机构上下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功能,让改革成果更多惠及执行当事人。

 

三是实现执行管理改革。要全面完善和运行全新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强化节点管控,及时生成、公开相关流程信息,形成执行法院、上级法院、当事人对执行案件多位一体的监督功能,有效解决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执行、乱执行等执行失范、违法执行问题。

 

四是实现财产处置改革。要针对当前经济增速放缓、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形势,树立互联网思维,加大被执行财产的处置力度,推行网络司法评估管理,推广网络司法拍卖,祛除权力寻租空间,实现执行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五是完善执行工作机制。要在人民法院内部深挖潜力,理顺各种关系,建立和完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和恢复执行程序机制、执行与破产有序衔接机制、立审执保全和先予执行协调配合机制、行为执行机制、异地执行协作机制、繁简分流办案机制、执行纠错机制等,努力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六是完善执行规范体系。要针对执行实践中执法办案的困惑和难题,及时制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形成比较完善的执行工作司法解释规范体系,推动强制执行单独立法进程。

 

七是完善执行监督体系。要健全和强化执行监督体系,从内到外、从上至下全方位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制约,确保执行权高效、廉洁、有序运行。八是完善专项治理机制。要针对严重制约和影响执行质效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反消极执行、反规避执行、反抗拒执行等整治行动,将专项治理要求转变为长期性、常态化工作机制。

 

总之,全国各级法院将锐意进取、勇于担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力推进各项执行工作健康快速发展,确保在两到三年期限内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任务,为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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