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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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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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国资厅发法规〔2014〕37号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务院 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 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作为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据此印发了《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确保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平稳推进,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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