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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问责制落到实处?

2009-10-22
 
 王锡锌:最核心的举措就是要引入有效的公众参与,信息公开、过程公开

  【背景】在群体性事件连续高发之际,一部与此有关的干部问责规定应运而出。

  7月12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外公布。这份规定中最为引人关注的,是对党政领导处置群体性事件不当的问责。

  《规定》明确,对滥用职权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等七种情形,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问责的情形包括以下七种:

  ——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认为,应对群体性事件,最核心的要求就是引入有效的公众参与,采取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的处理方法,实行从以“管理”为主到以“参与”为主的“参与式治理”,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他说,中办、国办颁发文件,针对党政领导干部引发“群体性事件”实行问责,这一规定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其原因在于,最近几年来,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规模越来越大,尤其是最近发生的“瓮安”和“石首”事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处理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不能回避的问题。

  一系列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缘于社会转型、体制转型过程中出现的利益分配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王锡锌指出,从许多群体性事件个案处理来看,责任领导的态度也是决定事态发展的重要因素。如果他们能够在事件发生时,甚至在事件处于萌芽状态时就给予足够的重视,并用积极、开放的态度处理,本可以避免大规模冲突的发生,至少可以使冲突得到及时化解。

  《规定》中明确了领导干部要被追究责任的七种情形,王锡锌认为,这种以结果为主要评判标准的规定,实际上对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但责任领导应从后果出发,注意方式、方法,此外,所有参与事件处理的干部,都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开展工作。因为只要有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偏差,都有可能引发严重后果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那么,无论其他环节作了何种努力,主要领导仍要被问责。

  王锡锌说,从过去多起群体事件的处理中可以看到,目前许多领导干部面临突发事件,都是以应急、补救的思维着手处理。事实上,“亡羊补牢”固然需要,但地方治理中还须更加积极地引入预防机制。

  王锡锌认为,《规范》的实施,的确对领导干部在处理公共问题方面带来了新的挑战,提高了领导干部开展工作的标准。要求领导干部们以更加积极开放的心态对待突发事件,不躲不压,采取化解的方式,争取将事件在最短时间、最小范围内解决。

  从《规范》的具体内容看,如何发挥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是问责制度能否切实发挥效果的关键。其中,最核心的举措就是引入有效的公众参与,采取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的处理方法,实行从以“管理”为主到以“参与”为主的“参与式治理”,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王锡锌指出,从这一意义上讲,尽管《规范》仅仅列举了七条适用问责制度的刚性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暗示着新的地方治理思维变革已经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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