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国:放“权”给消费者,会带来买卖双方共赢的局面
【背景】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有学者建议,对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如网络购物),以及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如购买汽车、房屋等),应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即引入“消费者冷静期”制度。
所谓“冷静期”制度,即允许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无条件退货,旨在消除买卖双方在产品相关信息了解方面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消费者作出了错误的判断和决定,以及消费者因一时冲动而实施的不冷静的消费行为。
消费者欢迎“后悔权”,却又担心缺少配套细则的“后悔权”只是“空中楼阁”;经销商则担心,如果消费者滥用“后悔权”,可能会使道德风险大大增加,令商家蒙受损失,甚至可能扰乱市场秩序。
那么,“后悔权”到底合不合理?究竟应不应该被写进“消法”?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认为,“消费者冷静期”制度,即所谓的“后悔权”制度,应该被写进“消法”。运行良好的市场有赖于信息的透明。“后悔权”的确有利于打破信息不对称,使市场变得更加透明,得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王卫国解释说,这里说的“后悔”,实际上包含两个方面:其一,先购买后签约的消费行为,如网络购物。其二,在各种促销手段轮番轰炸之下,消费者实施的不理性消费行为。“消费者冷静期”制度,就是给一些消费者反悔的机会。“从正义论的角度讲,在存在事实上不公平的情况下,法律要向弱者的一方倾斜,”王卫国院长说。
很多人直觉地认为,这样会损害卖方利益。王卫国指出,事实并非如此。消费者拥有“后悔权”,是对其购买行为施加正向刺激,鼓励其消费。一旦购买行为发生,更常见的情况是消费者趋向于保留这件商品。因此,“后悔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消费激励”的作用。
然而,针对有专家提出,需要对住房、汽车等商品的消费授予“后悔权”,王卫国院长认为这并不妥当。因为这类商品的购买不存在“一时冲动就掏钱”的问题,因此并不属于“消费者冷静期”制度适用的那种消费行为。还应明确,这里的“后悔”与“销售欺诈”所涉及的退货行为有根本不同。
王卫国认为,从立法技术上讲,在界定“后悔权”适用范围时,表述上可能更适合采取列举的方式,将适用于该法规的商品或消费形式一一列举出来,同时排除特殊商品,而未提及的商品不适用该法。法律涵盖的商品范围,可以随着社会发展不断补充、更新。他特别强调,由于“道德风险”的存在,现阶段,法律适用范围应该适当缩小,才能保证对交易双方负责。
此外,如果涉及耐用消费品,应将产品区分为“全新”和“已经使用但不影响第二次销售”两种情况。如果商品并没有被使用,这时消费者要求行使“后悔权”应该是免费的。一旦对这类退换货行为收费,也就限制了“后悔权”。如果商品已经被使用,但不影响其第二次销售,商家可以适当收取使用费。这样可以避免消费者滥用“后悔权”,影响商家正常经营。法律不应保护那种恶意行为。
王卫国指出,中国许多城市已经在尝试引进“后悔权”制度。统计表明,这些城市商家的销售额有所增加,盈利也呈增长趋势。因此,可以认为,放“权”给消费者,会带来买卖双方共赢的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