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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劳动部修改工资折算方法 加班费略减少
2009-10-2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昨天发布通知,按照最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后,职工全年约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有所调整。这次调整首次应用“月计薪天数”(21.75天)代替此前的“月工作日”(20.92天)来计算加班费基数,因此劳动者节假日的加班费与此前相比略有减少。
法定节假日应付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昨日下发《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制度工作时间(即全年总天数减去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由此前的251天减少为250天,则每月工作日由目前的20.92天调整为20.83天。
该《通知》还首次提出一个“月计薪天数”的概念,用以计算日工资、小时工资,而俗称的节假日加班三薪、公休日加班双薪正是以日工资、小时工资为计算基数。《通知》明确指出,按照《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也就是说11个节假日都应计薪,除去不计薪的104个双休日,月计薪天数应为(365-104)/12,即21.75天,再由月工资收入除以21.75得出日工资水平。以目前北京市月平均工资3008元为例,则劳动者节假日加班应以138.3元为基数,发放三薪或双薪。
以前计薪天数排除节假日
针对节假日多一天对加班费到底有无影响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该律所律师证实,“《通知》厘清了一个概念,就是‘月计薪天数’。加班工资应以此计算,而月计薪天数只与双休日有关,与法定节假日无关,因此对加班费并无影响。”因此在这个新增的“月计薪天数”的意义上,加班费确实比以前按“月工作日”算减少了,但今后无论法定节假日增加到多少天,都对加班费没有影响。
此前有媒体称,每年的法定节假日从往年的10天增加到11天,劳动者加班费会得到小幅增加。根据新计算方法,这种说法有误。
“以前的算法是错误的。”该律师指出,根据《劳动法》“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的规定,以前一直都是将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均视为不用支付工资,365天刨除这两块所剩天数除以12个月,得出每月工作日,计算日工资和加班工资。而此算法一直与《劳动法》相悖,包括刚刚废止的2000年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岳成律所的律师认为,增加一天的法定节假日对于劳动者的影响仅在于,将多一天休息日按照三薪算加班待遇。
本市近期调整相关规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北京市目前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标准》处理加班费问题,并将依据《通知》于近期做出相应调整。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现计算方式
年工作日:
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
250天÷12月=20.83天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原计算方式
年工作日:
365天-104天(休息日)-10天(法定节假日)=251天
月工作日:
(365-104-10)/12=20.92天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日工资:
月工资收入÷21.75天(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
(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日工资:
月工资收入÷20.92天(月工作日)
小时工资:
月工资收入÷167.4小时(月工作天数,即20.92天乘以每日的8小时) (姜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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