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文章内容  

买房未签合同法院判购房无效

2009-10-22
 
张先生交纳了全部房款购买期房,但未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张先生死亡后,其继承人起诉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为自己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记者昨天从门头沟法院获悉,法院一审认定仅支付房款未签订合同属于无效购房行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0年,张先生向某开发商交付20万元转账支票用于购房。开发商给张先生开具专用发票一张,发票内容为:预收某小区房款。双方未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此后,张先生陆续付清房款,但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005年,张先生因车祸身亡。张先生的继承人根据开发商开具的发票诉至门头沟法院,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此时,开发商已将诉争房屋卖与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买卖是房产转让的一种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据此,法院认定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认购、订购、预订协议,且协议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是房屋买卖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但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所以双方也没有形成买卖关系。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打印版

北京时代华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电子信箱:zhaodekun@hotmail.com
联系电话: 010-58488182 59472226
咨询电话: 18910811683【法律咨询】 13001218281【企业培训咨询】传真:010-58488182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光耀东方N座608 邮编:10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