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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
2009-10-22
赔偿义务机构
:
市局及各分局
赔偿受理范围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
1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
处罚的;
2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5 、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1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 、 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双方权利义务
:
赔偿请求人权利义务
:赔偿请求人必须是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赔偿义务人,且赔偿义务人之一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具体的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具体行政行为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在法律规定申请期限内。赔偿申请应当使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事项:
1 、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住所
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 、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 、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被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机关权利义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赔偿申请进行审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 、对符合赔偿范围及有关申请规定的,裁定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请求
人;
2 、对不符合赔偿范围及有关申请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请
求人;
3 、对申请有关要件尚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赔偿请求人在十日内补
正;逾期未能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法律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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