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文章内容  

行政检查事项

2009-10-23
 

检查机构
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检查内容
依法检查市场主体的准入行为、交易行为、竞争行为。

检查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进行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以表明身份。

双方权利义务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当事人有权拒绝不出示执法证件的行政检查;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检查,不得阻挠。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进行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 3 月 17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 1996 年 10 月 17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 58 号令公布)第十六条

 

 

打印版

北京时代华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电子信箱:zhaodekun@hotmail.com
联系电话: 010-58488182 59472226
咨询电话: 18910811683【法律咨询】 13001218281【企业培训咨询】传真:010-58488182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光耀东方N座608 邮编:10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