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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行政强制事项

2009-10-23
 

强制机构
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强制种类

1 、扣留(扣押); 2 、封存(查封); 3 、暂停销售; 4 、暂停支付; 5 、当场收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对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可以采取扣留(扣押)、封存(查封)、暂停销售、暂停支付等强制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投机倒把活动时,可以扣留投机倒把人用于投机倒把的财物;可以扣留与投机倒把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对投机倒把人的银行存款,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支付。
依据《上海市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交易市场暂行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交易过程中,发现有违法或者重大违法嫌疑的物资、物品、款项时,可以查扣、封存或者通知暂停支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强制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发放《政务公开书》,同时应当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如《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等。

双方权利义务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或者不出示执法证件或者不发放《政务公开书》的,有权拒绝,有权要求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发放《政务公开书》 , 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

强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 年 9 月 2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 10 号令公布)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 年 2 月 22 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0 年 7 月 8 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001 年 10 月 27 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2002 年 12 月 18 日 国务院第 67 号令公布, 2003 年 3 月 1 日起 施行);
《上海市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交易市场暂行规定》( 1989 年 7 月 14 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 11 号令发布, 2002 年 4 月 1 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 119 号令修正)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1987 年 9 月 17 日 国发 [1987]85 号)第十条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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