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违法违章经营行为可以向市工商局及所属分局来电、来访或来信举报:
1 、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违反经营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2 、对外国(地区)企业未经登记擅自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或者所设代表机构从事违反有关代表机构管理规定的行为;
3 、对未经登记擅自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行为;
4 、对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5 、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6 、对经销进口商品无合法凭证的行为;
7 、对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
8 、对利用合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9 、对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10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1 、对自行发布或代行设计、制作、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从事其他违法广告活动的行为;
12 、对违反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行为;
13 、对订立企业动产抵押合同或者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或者商标专用权出质登记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