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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个人因离婚办房产过户手续不征个税
2009-10-26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今后,单位在实行“双薪制”(单位为雇员多发放一个月工资)后,“双薪”应全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停止执行。
通知指出,近期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根据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有关“双薪制”的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原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起征点2000元),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即第12个月工资和第13个月工资相加后再扣除起征点费用。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今后,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不过,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如果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
>>解读
“双薪制”新计税方法应出细则
昨天,一位税务界专家就此解释,“双薪制”并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不能简单理解为今后年底个人取得“双薪”后,第12个月工资和第13个月工资就都要先扣除起征点2000元后,再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额度。因为年底还要涉及年终奖的问题,而年终奖缴纳个税还有单独一套操作办法。而且此前部分地区还把第13个月工资和年终奖合并,扣除起征点2000元后,再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这位税务专家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年底应再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否则各地税务部门将很难具体操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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