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是向加油站员工问个路,董某就与加油站员工发生了了口角,酒后 
的董某不计后果,竟然拿出抽烟用的打火机,在距加油机1.5米的地方, 
 连续点燃,幸而未引起火灾。 
     2008年3月11日上午,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对此案做出判决,董某被犯以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接活高兴,喝了一瓶白酒 
 
     现年22岁的董某系河南省来京务工人员,平时带几个工人从事装修。 
 2007年11月3日,董某从本市房山区接了一个装修活,于是领着一个叫张 
 军的工人到大兴区北京臧村朋友家中骑摩托车。朋友留他吃饭,饭桌上, 
 董某越喝越高兴,直到喝干了一瓶白酒才罢休。到走时,才发觉摩托车坏 
 了,朋友给他联系了一个修理部,董某与张军推着车就上路了。 
 
               迷路到油站打听道,与加油站员工起纠纷 
 
     当二人推着车走到大兴区北臧村一个路口时,张军不认识路,董某又喝 
 得迷迷糊糊。二人迷了路,这时二人发现前边有一个加油站,站名叫中皋 
 加油站,二人凑到加油机前,向加油站工人打听路,因为董某酒后没听 
 清,又问了一遍,加油工人有点不耐烦地让他们走,董某一听就急了,上 
 前就与那工人对骂起来。张军上前拉他,董某把张军推到一边,继续与工 
 人吵架。 
 
               掏出随身打火机,多次点着火 
 
     董某越说越激动,借着酒劲,从口袋中掏出打火机说:“我给你丫加 
 油站点喽”,说着,在距离加油机1.5米外点燃了打火机来回晃动,加油 
 站的工人吓得脸都白了,上前想要阻止。董某见到他们害怕了,就又走到 
 收费窗口,将打火机再次点燃,,得意地举着在窗口前晃动,这时,加油 
 站工人报了警,董某的行为也被赶来的民警制止。 
 
               我只是吓唬他们,没想到后果严重,我没有犯罪 
 
     董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反复强调的就是这句话,但他没有想到,如 
 果他的打火机点燃了加油站,所造成的后果将是非常严重。据笔者与加油 
 站联系,当时加油站存有汽油40吨,柴油10吨,如果点燃,将会引起冲天 
 爆炸,不仅仅加油站全部被毁,就连相距加油站50米外的村庄也会引起大 
 火,损失无法估计。 
 
               法官讲法论述危害公共安全罪 
 
      承办此案的大兴法院刑庭张法官在闭庭后讲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 
 私财产的安全。也就是说,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 
 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这种犯罪后果的严 
 重性和广泛性往往是难以预料的,甚至是行为人自己也难以控制的。董某 
 在加油站将打火机多次点燃,实施的行为虽然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 
 已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此罪是行为犯,也就是只要实施了此 
 类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构成此罪,法院故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