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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次坐牢不思悔 诈骗老手“七进宫”

2009-10-29
 
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54岁的杨大强20年来,先后6次因诈骗、盗窃被判劳改、劳教,时间长达15年零六个月,2006年9月刑满释放,今年6月再因涉嫌诈骗,被朝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杨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杨大强于1979年因犯诈骗罪被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84年因犯盗窃罪被原广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0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广元市元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1994年1月因犯诈骗罪被广元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2000年9月因犯诈骗罪被广元市元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4年11月因犯诈骗罪被广元市元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6年9月14日刑满释放。

  杨大强在川北监狱服刑期间,与在同一监区服刑的徐某某相识。杨大强吹嘘自己有特异功能,可以将小钱变成大钱。2006年9月至10月,两人相继刑满回家。徐某某刚回家,杨大强便给徐某某打电话,叫其准备钱,好为其变钱,杨大强并称,已给别人整过一次,如不抓紧,特异功能就要过期了。三日后,杨大强窜至朝天区徐某某家以为其变钱为由,将徐某某从亲戚处借的人民币3000元骗走,并称这3000元用来买变钱设备,又叫徐某某另外准备钱。数日后,杨大强给徐某某打电话,将徐某某骗至广元南河,再次将徐某某在朝天信用社贷款的人民币12000元骗走。事后,被害人徐某某得知受骗,多次追寻杨大强要钱未果。2009年1月24日凌晨,徐某某与家人再次到元坝区杨大强家时,发现杨大强在家,徐某某随即向元坝区公安分局报警,公安机关当场将杨大强抓获归案。2月24日被逮捕。

    朝天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杨大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违法所得的人民币15000元予以追缴。杨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大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杨大强自1979年起因为诈骗、盗窃犯罪先后六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和决定劳动教养,至2006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对被害人实施诈骗犯罪行为,系未满五年又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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