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学男生身着名牌运动服在街上行走,歹徒就此推定其家境可能比较富裕,遂尾随跟踪,将其绑架,以达索取巨额赎金之目的。11月4日,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利雄、刘志龙、刘跃伟、刘景犯绑架罪分别对其判处七年、六年、六年、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四被告人均系该县塘村镇邓林村人。
2009年3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刘志龙驾摩托车搭载被告人刘利雄、刘跃伟,窜至该县地税局附近路段寻找绑架目标时,见学生模样的李某身着“安踏”牌运动服在路上行走,三人便决定绑架李某,遂以去学校找人为由,将其骗上摩托车,绑架至省道嘉蓝公路旁的一碎石场,并用水果刀予以威胁,逼其说出家人的电话号码。然后用事先准备好的手机号码联系李某的家人,以杀害李某相威胁,向其家人勒索5万元赎金。
之后,三被告人又将李某转移至蓝山县土市乡一废弃的房间藏匿。三被告人经与李某的家人协商,同意以4万元赎金放人。被告人刘志龙、刘跃伟在该县车头镇老桥上准备从李某家人处拿赎金时,发现情况不妙,便迅速驾车逃离现场。
当晚,三被告人又将李某转移至蓝山县城某宾馆,并以李某家人报警为由,将赎金加至8万元。被告人刘利雄等人选好交赎金的地点后,安排被告人刘志龙留在宾馆看守李某,被告人刘利雄、刘跃伟则藏在附近的山上,刘在军(批捕在逃)、“刘再松”(身份不详)则驾车在路口望风。次日12时许,李某家人按照要求将8万元赎金放在指定的地点后,离开了现场。后8万元赎金被被告人刘利雄等人取走并予以瓜分,李某被放回。
案发后,被告人刘志龙、刘利雄的家人代其退赔33200元;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跃伟处扣押赃款5900元,刘跃伟的家人代其退赔10700元。上述49800元已全部发还给被害人家人。
2008年10月至2009年3月期间,四被告人还多次伙同他人多次在该县的塘村镇、东莞市塘夏镇、蓝山县城等地预谋实施绑架,均因准备不足或被害人及时逃离等原因致使绑架未得逞。
法院认为,四被告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共同预谋,积极作为,均为主犯。被告人刘志龙、刘利雄、刘跃伟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刘志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四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刘利雄、刘志龙、刘跃伟积极退赃,法院决定对四被告人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