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杂志 作者:解淳
拥有深厚中央政府背景的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应运而生,被寄予建立统一行业自律机制的厚望
中国招投标协会(China Tendering & Bidd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TBA)于200
5年9月10日在北京成立。这是我国第一个跨行业、跨地区的招标投标协会,从组织结构上突破了行政隶属的划分,它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寄予行业自律的厚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五年来,招投标市场发展总体是好的:招投标活动日趋普及,招投标的领域不断扩大。招投标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率,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招标活动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当前招投标活动中各种名目的地区封锁、行业保护屡禁不止,行政干预、领导变相干预、强行指定等违法现象屡屡发生;通过各种手段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的行为依然存在;以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擅自转包、分包等违法行径屡见不鲜;行贿受贿、贪污腐败的现象较为严重。
这些违法行为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滋生腐败,更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重要原因之一是缺乏完善的监督制衡机制。长期以来我国对招投标的监督只有单一的行政监督,而且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同体监督;不仅监督成本高,而且寻租空间大,导致违法成本不敌高额的违法受益,令部分人铤而走险。完善监督机制的呼声越来越大。
拥有深厚中央政府背景的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应运而生,被寄予建立统一行业自律机制的厚望。
统一行业监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以下称《若干意见》)中建立招投标行业自律机制的要求,协会章程规定的直接涉及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的业务范围有:研究制定招标投标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业务统计规则和职业标准规范等,并组织实施;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做好招标代理机构的备案及资格管理工作,建立国家招标投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等级制度,组建国家评标专家库。归纳之,行业自律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主体的管理,另一方面是行为的监督。
根据《若干意见》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并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并明确要建立健全招标代理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招投标协会逐步将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中介和评标专家、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职能从行政部门中分离出来。这将从根本上解决主体管理的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问题,并保证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评标委员会彼此独立、权责明确,杜绝同一批人员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同体监督。
协会对行为的监管包括:制定和组织实施统一的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和职业标准的规范;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举报;协调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虽然具体的操作方式、职权的划分尚未明确,但是对招投标行为进行统一监管的趋势已明确。
完善监督制衡机制
协会将逐渐担负起行业自律和监管的职能,同时协会还承担着开展调查研究,为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行业发展战略、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提供建议的任务。
完善的监督制衡机制应该包括三个层面的监督: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同时在监督体系中的权利分配要合理,权利之间要有合理的制衡,并做到权责明确。
在行业自律逐步建立的同时,社会监督机制也应该受到重视。
涉及招投标的项目,不论是大型项目还是大宗交易、政府采购,对公共利益的影响都比较大;特别是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招投标作为一种公开竞争的方式,制度本身就要求受社会监督。要实现有效的社会监督,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是基础。信息的披露不仅局限于招标公告,还应该披露评标报告和对中标后签订的协议的变更。
在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因为招投标涉及的项目大,专业性强,只发布简单的公告,公众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故在发布公告之前应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就所涉及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作为公告的必备文件同时发布,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
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有明确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有明确的准入和惩罚、退出机制的约束,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具有特殊的社会公信力,因此对招投标的社会监督体系中,中介机构的监督是必不可少的。
权力没有监督,就会被滥用;没有权利的制衡,就很难达到监督的目的。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的建立将加快招投标监督制衡机制的建设步伐,促进招投标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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