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广州律师周玉忠一大早就出门去了邮局,寄出了两份相同的快递,收件人分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秘书处。
“农村人出意外获得的赔偿要比城里人差好几倍,这种规定是违背宪法的。”周玉忠律师请求全国人大对最高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以下简称《解释》,2004年5月1日实施)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该《解释》是否违宪。
“同命不同价抵触宪法”
农村人受伤或者死亡的民事赔偿金远远低于城里人,这一法律规定的出处是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其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据此,在《解释》的实施中,出现了许多在同一事故中“城里人比农村人命金贵、同命不同价”的情况。周玉忠律师表示:“这在客观上造成了人与人的不平等,并且这种规定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应立即予以修改或废止。”
周律师同时指出,呼吁“同命同价”并非追求赔偿数额上的完全一致,要求“同命同价”的实质和核心在于摒弃城乡二元的落后思维,让所有公民都能够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法律改革的方向可考虑地域收入等客观因素,但坚决反对用户籍来确定赔多赔少。
代表委员吁修改声不断
2006年3月至9月,相继有几位学者和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建议书,建议人大审查《解释》是否违宪。2006年3月,在全国两会上,两名委员代表也分别递交提案和议案,要求取消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悬殊差别。要求修改或废止这一规定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等还有很多很多……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周玉忠律师也在监督法实施的第一天,也就是去年元旦,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请求对解释进行违宪审查。
“两会记者帮我问问肖扬”
周玉忠律师还告诉记者,2007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两会期间公开表示,若进展顺利,两会后将就此出台新的决定。而在这一年前的2006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两位庭长在中国法院网与网友在线交流时对“同命不同价”曾做出回应,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协调各方面意见,不久将会出台新的规定。
“一年过去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传来任何回音,最高人民法院再也没有其他动静。老百姓到底要等多久?”周玉忠说。
“两会上的记者见到肖扬请帮我问问,‘同命同价’到底何时解决?”
上书全国人大特定调查
眼看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马上召开,为了争取早日实现“同命同价”,周玉忠律师决定再次上书。这次,他在建议书中写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必要就同命同价问题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解释》是否违宪作调查,调查结果应向全民公布。发现违宪违法情形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周玉忠律师的依据是宪法的第七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周玉忠律师认为必要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可就此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决定。
广东现状
死亡赔偿金城乡差6倍
广东高院:“同命同价”要待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
2007年,陈亚汗等代表在《关于广东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实行统一标准的建议》中提出,城市人与农村人死亡赔偿金额相差巨大,“同命不同价”有违公平原则,建议有关部门对广东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作出统一标准。
建议指出,按照《广东省2006年度道路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规定,深圳地区、珠海地区、汕头地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城市人赔偿金分别为57.33万元、37.81万元、24.45万元。广东省其他地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城市人赔偿金为29.53万元。而农村人在广东省全范围因交通事故死亡获得的赔偿金仅为9.38万元。深圳、珠海、汕头、省内其他地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城市人赔偿金比农村人分别高6倍、4倍、2倍多、3倍。
对此,广东省高院在答复中表示:目前我国不同地区城镇与农村居民在财产收入和生活成本上存在一定差距,最高法院规定死亡赔偿金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计算标准符合我国当前基本国情。当前不宜对广东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作统一规定,待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后遵照执行即可。 (曹晶晶 王傅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