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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换假肢索赔百万未果
2010-11-3
最高人民法院9月14 日公布并正式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其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诉讼主体、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终局裁决的认定标准、仲裁与诉讼的相互衔接机制等五方面内容进行了规定。今天,我们邀请了审理劳动争议方面的资深法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苏代平,对相关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点评,对日常生活中所涉及的劳动争议进行释疑,期待本期的法官说法,能给读者,特别是正在闹纠纷的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法有进一步认识,减少劳资纠纷,促进劳资和谐。
在工厂工作期间,员工胡勇(化名)不小心摔伤了大腿,并被认定为四级伤残。随后,该员工向工厂提出包括安装假肢费、营养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共19项赔偿,约130万元。其中,关于假肢康复器具费的价格问题,双方更是各执一词。记者昨天从法院获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了双方的上诉。
■员工摔伤索赔百余万
胡勇是市某间包装材料厂员工,于2009年2月2日入职工厂工作,期间公司没有为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2月7日,胡勇在工作时受伤,出院后胡勇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四级伤残及无护理依靠。
有关部门确定胡勇的医疗终结期为2009年6月17日,并同意胡勇安装国内市场普及型假肢。2009年7月,因工伤致右大腿离断的胡勇,安装国产普通型假肢,费用为47200元,该假肢正常使用每四年更换一次。
事后,胡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厂赔偿包括安装假肢费、营养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共19项赔偿,约130万元。双方更为假肢康复器具费的价格问题,争执不休。工厂则认为员工适合安装国产普及型下肢假肢。
■双方对假肢更换年限意见不一
结合有关材料,一审法院认为胡勇的假肢安装费用,应以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计算,法院以20500元确定该项费用;而更换的年限,应以70周岁为止。胡春勇首次安装假肢时尚差1个月即到22周岁,计至70周岁,其还需更换假肢11次。即用人单位得一次性支付24.6万元。
随后,胡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认为法院应该支持首次安装辅助性国产普通型假肢康复器具费48975元,应按48975元的价格认定首次假肢安装费等。而厂方也提出上诉称:胡勇没有按鉴定安装假肢,假肢更换至70岁没有依据,应计算20年,假肢的价格应按18000元/次为准。
双方各执一词,均不肯让步。对此,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点评
假肢更换至70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是其法定义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用人单位如何赔偿劳动者后续更换假肢的费用问题。劳动者因工受伤后安装的假肢有一定的使用寿命,到期后需要维修或更换。《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假肢更换以现实损害赔偿为原则。该条所调整的对象是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因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损失,由国家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费用,其将来的权益可以得到充分保障,不存在风险。
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由于假肢使用和更换有一段相当长的周期,判决用人单位到期负责更换,出现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而倒闭、破产或其他无支付能力的情形,导致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故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的赔偿,不适用上述条款。为解决劳动者后顾之忧,应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日后需要更换假肢的费用一次性予以支付。
关于假肢更换年限,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根据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应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理解,按照人均70岁的寿命计算假肢更换次数较20年的更换周期更能保障劳动者权益。
本案中,仅此一项费用,用人单位就得一次性支付24.6 万元,而用人单位一年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尚不足6000元,可见,参加工伤保险,不仅仅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同时也能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于劳资双方均有利,建议用人单位全员参保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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