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里,2800元钱“蒸发”了!近日,张先生拨打本报热线反映,他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行扣走2800元钱!
这笔钱因为张先生在一起官司中败诉,随后被思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张先生很纳闷:自己怎么就突然成被告了?记者对此进行了走访调查。
当事人:
从未收到传单,不明不白败诉
几天前,张先生去银行取钱的时候,发现卡里少了2800元。“我的银行卡,只有我自己知道密码,根本不会有人取得了钱!”突然消失的2800元,让张先生觉得奇怪。
在向银行查证后,发现并不是银行的问题,扣钱的是思明区人民法院执法局。10月30日,执法局工作人员实施强制执行,从张先生的银行账户里,扣2750.5元还给纵横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另外50元则作为执行费,上缴国库。
张先生这才知道,原来他在一场官司中败诉了。
过程大概是这样:2008年12月底,纵横集团置业有限公司起诉他,拖欠其集团旗下子公司2005至2006年的物业费及40元水电费。由于张先生在审理过程中,一直没有出庭抗辩,提出有力证据,法院判张先生败诉。纵横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向执法局申请了强制执行。
问题在于,张先生说:“我从来没有收到过法院的传单、判决通知书!”
法院:
挂号信无人签收,已在《人民法院报》公告
张先生说,他自己根本不知道案件开庭,对此他觉得不满。他首先认为,法院在司法邮件的投递上做得不够,“这一类的司法邮件,不是都应该用挂号信,本人签收才行吗?”
对于张先生的疑问,经办法官作出了解释。原来邮局工作人员在司法邮件的投递中,一直未能找到张先生本人,通过电话联系不上,往家庭住址也投递了3次,都没有找到人,邮局工作人员便在挂号信回执单中,写下“查无此人”。经办法官猜测,可能是邮递员进行投递时,张先生去上班了,家里正好没人。不过她提到,在当事人未签收传单的情况下,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已进行了公告通知,相当于已经通知到张先生本人,并进行开庭审理。
当事人:
公告起码要登在本地媒体上
“在《人民法院报》上通知有什么用?我一个普通人,怎么会看这份报纸!”张先生觉得,这没送达的传单给他造成了很大影响。他说,纵横集团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时间在2008年12月底——按照物业纠纷2年有效诉讼期的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只能追讨起诉期前2年内的物业费拖欠。一旦过期,如果被告方出庭抗辩,主动提出诉讼期超期的情况,法院会驳回物业公司的追讨请求,“没接到传单,也没看到什么公告,官司不明不白就输了。”
张先生觉得,那些公告起码要登在本地媒体上,才能算是负责任的行为,“不然我根本就没机会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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