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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持续披露公告

2010-11-29
 
证券代码:000544证券简称:中原环保公告编号:2010-29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持续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2008年10月28日、2008年11月29
日、2009年1月7日、2009年3月19日、2010年1月27日及2010年9月21日,本公司在《证券时报》上分别发布了《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和《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持续披露公告》,公告中说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将拟于2008年11月27日开庭审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郑州办”)与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白鸽集团”)、本公司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因长城公司郑州办申请,将本案延期审理,开庭时间待定。2009年3月18日,公司接到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的承诺函,称该公司承诺全额承担该诉讼事项中长城公司郑州办要求白鸽集团及本公司清偿的合计人民币2.1亿元借款,并放弃向本公司追偿的权利。2010年1月26日,本公司收到省高院(2008)豫法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称2009年3月20日,长城公司郑州办与郑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郑州市国资委”)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涉诉债权转让给郑州市国资委;2009年10月22日,郑州市国资委将本案涉诉债权无偿划转给投资公司;投资公司于2009年11月5日向省高院提出变更原告申请。省高院裁定,本案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0年11月10日开庭审理。

  二、最新进展

  (一)2010年11月24日本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郑民三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58,310,000元及利息(2008年4月22日前的利息为人民币49,641,601.05元,之后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贷款利率的规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2、原告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郑州市华山路西、颖河路北,土地证号为郑国用(2003)0068号、面积为10909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在其拍卖、变卖后的价格中优先受偿;

  3、被告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1558元,保全费5000费,由被告白鸽集团、中原环保承担。

  (二)2010年11月24日,本公司收到投资公司的承诺函,投资公司承诺放弃对上述判决书中本公司应承担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以及今后本案执行中本公司应承担的执行费、拍卖费、评估费、过户等费用的追偿权,确保本公司不遭受损失。如因本案造成本公司实际损失,投资公司承诺对该实际损失全额予以弥补。

  三、其他说明

  本公司至此公告前,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本公司的影响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郑民三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中裁定的有关本公司的土地资产,已于2006年置换出本公司(详见刊登于2006年11月9日《证券时报》的《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200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公告编号2006-29,以及刊登于2006年11月30日《证券时报》的《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06-33)。该部分土地资产因一直处于抵押状态,未办理土地证的过户手续,而仍在本公司名下。

  鉴于上述原因,以及投资公司分别于2009年3月18日和2010年11月24日对本公司所做出的承诺,本案的判决对本公司不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损失,对本公司当期利润不产生不利影响。

  投资公司系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郑州市国资委控制的国有独资公司,与本公司受同一控制人控制。

  五、备查文件

  1、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郑民三初字第500号;2、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诺函。

  特此公告。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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