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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农村妇女婚姻家庭状况调研
2010-11-29
家和万事兴,家定国安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稳定的基石。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广大农民愈来愈重视生活质量的提高,爱学习、爱劳动、爱创业成为一种潮流,农村家庭呈现出幸福快乐、和睦美满的喜人景象。但是,婚姻家庭领域还存在一些不和谐的音符,出现了令人担忧的问题。为此,笔者通过查案卷、走访座谈、发放调查表等形式对全市农村妇女婚姻家庭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全面分析了连云港市农村妇女婚姻家庭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基本情况
据调查,在农村妇女中,婚姻家庭问题普遍存在,46%的家庭存在着感情不和、时常打架吵闹问题,15%出现婚姻危机,感情严重破裂。
从上访情况看,婚姻家庭问题居首位。2008年以来,市妇联共接待信访案件342件,其中婚姻家庭类案件261件,占来信来访总量的76%。婚姻家庭问题仍然是影响妇女生活质量的主要问题。
二、存在问题
1、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
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大多数是妇女、老人和儿童,家庭暴力让处于弱势的妇女身心遭受极大的摧残。当前,配偶间的家庭暴力在一定范围内较严重并呈上升趋势,从市妇联接待的来访案件中发现,2007年家庭暴力事件占婚姻家庭类案件的71.5%,2008年占73.7%,2009年已占74.2%。家庭暴力的情节日趋严重,大多数施暴者轻者出言不逊、拳打脚踢,重者棍棒铁器相加,从调查中发现,87%的家庭暴力造成了轻微伤,有3%造成了轻伤害。据有关部门资料表明,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占离婚案件总数的63%,家庭暴力已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
2、非法同居、婚外情现象屡见不鲜
在市妇联2008年至今接待的上访案件中,婚外情的约占婚姻家庭类案件的20%,出现这类问题的直接受害者是妇女。男方有婚外情后,女方往往是留住丈夫的人,却留不住丈夫的心,到头来是身心疲惫,人财两空。有一上访妇女,明知自己的丈夫与第三者非法同居,还是苦苦地哀求丈夫不要离婚。虽然丈夫不和她离婚,但是每月乃至数月才回一趟家,回家也不尽丈夫和父亲的责任,甚至还经常打骂妻子、儿女,婚姻名存实亡。在向法院起诉寻求法律保护时,绝大部分此类案件由于缺少有力的证据,使女性成为法律不能给予保护的受害者。
3、男方对家庭不尽义务,离家出走现象时有发生
“丈夫离家出走”是我市婚姻家庭中出现的一种新问题。这类案件虽然为数不多,2008年以来共有18例,但给家庭造成的危害却是致命的。这里有“因外遇离家出走型”、有“卷钱远走高飞型”、有在“外地工作不回家型”、有“出去挣钱不回型”、有“妻子生病逃避抚养型”。丈夫的背离,给妻子和子女带来了沉重的打击。
4、家庭关系处理不好影响婚姻家庭关系
夫妻结婚后,就多了与双方老人的相处,家庭关系就多了一个层面。在农村家庭中,儿子、媳妇大多是与父母同住。由于有少数农村妇女缺乏文化,思想愚昧,有些长辈明知儿子不对,但处处袒护、纵容儿子,对儿子打老婆不闻不问,直至发展到离婚案诉讼到法庭。有的婆婆在儿子结婚后,觉得养育二十几年就离开了自己,心理不平衡,从而挑剔媳妇,增加了婚姻的不稳定因素。
5、农村妇女在家庭中的财产权益常常受到侵犯
调查显示:家庭中住房、存款、土地证书中的署名多为丈夫,这表明男性在占有家庭财产方面的传统优势依然存在。当前的离婚案件中,往往出现男方将家中的财产隐匿、房产转移或采取其他种种手段,限制或剥夺女方的财产权益,从而导致一些女性特别是农村妇女离婚后人财两空。另外,农村妇女的婚前财产权,应该包括农村妇女在婚前与父母兄长共同创造的家庭财产中应该享有的份额,而不仅仅指婚前嫁妆。在现实中,尤其是结婚时间短的部分离婚妇女离婚后,回到娘家,居然被娘家兄嫂嫌弃,甚至不给其居住。
三、原因分析
1、历史方面的原因
虽然“男女平等”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但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中根深蒂固,“男主外、女主内”的千古遗训一直控制着某些人的思想,一些男性“男尊女卑”等传统夫权思想严重,认为丈夫应该控制妻子的一切,稍不如意,妻子就成为丈夫出气泄欲的暴力对象。传统观念将打骂妻子视为丈夫的权利和正当行为,这一点在农村地区尤为突出。
2、社会方面的原因
目前,随着社会和时代的发展进步,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人们的思想也在发生一些变化。有些男性受腐朽思想的影响,已经不满足小家庭的温馨,缺乏对家庭的责任感和道德的自我约束,开始寻求一些刺激的、新鲜时尚的东西,染上了“黄、赌、毒”等恶习,追求奢靡腐化的生活,开始有了婚外恋和婚外性行为,便出现了婚姻家庭矛盾。还有一些男性为了追求更加富裕的生活,选择到外地打工挣钱,女的在家务农、操持家务和照顾老人、孩子,长期的夫妻分居、苦行僧式的生活,导致了夫妻俩感情淡漠,很容易寻求感观刺激或被第三者乘虚而入。
3、社会方面的原因
受“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观念的影响,对于家庭生活方面的问题,人们往往认为是家庭纠纷而不予过问和调解,出现了“邻居不劝、村委会不问、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的“三不管”现象,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等侵害妇女权益事件的肆虐,严重影响了婚姻生活的质量。
4、经济方面的原因
大多数农村妇女结婚后就依附于男方,基本上是务农、操持家务、照顾老人和孩子,缺少甚至没有经济来源,致使其过分依赖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丈夫。妇女在经济上没有独立性,离婚则意味着丧失了一切,于是,宁可什么都忍受,宁可当保姆,也不离开男方,过起了奴役般的生活。
5、法律方面的原因
虽然我国法制建设迅猛发展,但是,现行法律还有相对不完善的地方。在婚姻家庭问题上,受道德约束的地方多,而受法律约束的少,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虽然不尽家庭义务、家庭施暴和婚外情等现象屡有发生,却难以取证,很难用法律手段制裁,大多是通过道德自律的约束,效果甚微。
6、自身素质方面的原因
一些农村男同志,文化水平不高,性情暴躁,言语粗鲁,自私任性,夫妻间缺乏包容和谅解,遇事不沟通协商,解决问题不是打就是骂,极易引发矛盾,日积月累,夫妻间矛盾愈结愈深。还有些人,心理不成熟,成家后仍然对父母有很大的依赖性,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家庭及社会问题,也容易引起矛盾和激化矛盾。有些妇女封建的“男尊女卑”思想严重,缺乏独立意识、法制观念,对男人的错误屈尊忍让、遮掩妥协,助长了丈夫的不良行为。
四、对策建议
1、注重引导,加强家庭美德教育
要充分发挥电视、报刊杂志、各种社会团体活动的作用,加大力度宣传家庭稳定的重要性和构建和谐家庭对社会的影响,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加强家庭责任感教育,积极培养家庭义务感和责任心,使每个人都懂得珍惜和保护家庭稳定。同时,通过深入开展文明家庭和学习型家庭创建、评选好丈夫、好妻子、好婆媳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在家庭中营造一种“平等、文明、和睦、关爱、进步”的良好生活环境,努力倡导社会新风,构建和谐家庭。
2、完善法律,增强法律法规的实效性
在我国,虽然新《婚姻法》中明令禁止家庭暴力,也明确规定了救助措施,但是对具体制裁措施的规定不细,并且缺乏完备的救助措施。因此,要进一步完善立法体系,出台相关整治措施,制定出反家庭暴力的实施细则,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使执法部门有法可依,为妇女人身权利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
3、履行职能,加大对侵害妇女案件的打击力度
要坚持以打击保稳定、以打击治邪恶、以打击保平安、以打击促发展,特别对触犯婚姻家庭的刑事犯罪案件,应“宽严相济”,既要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又要充分保障人权。各街道派出所、110的工作人员要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对施暴者要严肃查处,并认真做好记录。人民法院对婚姻家庭的民事案件,可以依法维权、注重调解、维护稳定,着重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对因家庭暴力案件而起诉离婚的案件,应查清事实,公正审理,如确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依法判处离婚,同时判处施暴者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片面强调维护家庭关系,而忽视对受暴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
4、加强教育,提高妇女自身素质
要加强对广大妇女的“四自”精神教育,树立男女平等意识,增强妇女的独立性。要加强对妇女农业技术和职业技能的培训、创业理念和经营管理等各类知识的培训,增强妇女的自我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要加强对妇女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妇女自身维权意识、依法解决家庭矛盾的自觉性,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建立机构,帮助妇女解决实际问题
要建立一些诸如妇女庇护所、婚姻家庭咨询中心等服务机构,当人们的婚姻家庭亮起红灯或出现问题时,可以找到相应的地方或部门去倾诉、去讨教、去寻求帮助,使其尽快摆脱困境,走出误区,避免不必要的问题和纠纷发生。要充分发挥基层维权站、村妇代会主任的作用,及时发现和处理矛盾纠纷,使家庭问题在第一时间就地就近得到解决,避免和制止家庭矛盾升级,将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团结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因此,全社会都要积极行动起来,共同为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作出积极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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