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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参加储蓄性保险
2010-12-6
日前,沙河口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一起投诉:在一家食品厂工作的孙某,2008年6月与该厂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今年11月,该厂在没有和孙某协商的情况下,擅自从孙某工资中每月扣除30元作为参加某保险公司储蓄性保险的费用。孙某得知此事后,表示不想参加储蓄性保险,要求该厂退还所扣的工资。该厂以这是根据《劳动法》规定办理的储蓄性保险,也是为职工着想为由,拒绝退还所扣工资,并表示要继续从其工资中扣除储蓄性保险费。
接到投诉后,沙河口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立即派监察员前往该食品厂调查。在查实相关情况后,监察员在现场向该厂法人和具体工作人员详细解读了《劳动法》第75条关于“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的规定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第8条关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的规定,明确指出:国家提倡个人参加储蓄性保险,但这决不是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劳动者完全可以根据自身收入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参加。至于投保多少和在哪家保险公司投保,也完全由劳动者个人决定,用人单位不得干涉。同时责令该厂立即整改。
在沙河口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员有理有据的劝导下,该厂认识到其强迫职工参加储蓄性保险行为的错误,当即表示马上纠正。随后,该厂退还了孙某被扣发的工资,并终止了这一违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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