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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2年却不是企业劳动者 法律人士:需辨清本质
2010-12-6
司机阿禾为柳州一家运输公司开客车,因为“上班”期间生病花费巨大,他要求确认与运输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追讨医疗费。此案历经劳动仲裁和法院两审,最终结果出人意料:柳州市中级法院推翻此前裁决,确认当事双方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条件。法律人士表示,在某单位“上班”,不等同于属于“劳动关系”,市民应该辨清“工作”背后的法律区别。
司机生病,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阿禾从2005年10月开始,就在这家运输公司上班,开客车跑柳州至广州。2007年7月,阿禾驾车行至平乐县二塘路段时,冠心病突然发作,被紧急送往附近医院救治,随后转回柳州市工人医院,出院后医生叮嘱他休息3个月。
阿禾介绍,他和运输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后者也未帮他办理社会保险,治疗所花的10万余元全是他个人支付,但他是公司员工,公司应该承担相关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阿禾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他和运输公司从2005年10月至2007年8月存在劳动关系,由运输公司支付医疗费10万元。为了证明主张,阿禾还提供工作牌、营运客车准驾证、与运输公司签订的聘用学习及培训协议,以及行车责任书等证据。
2009年8月,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阿禾的证据和意见,认为当事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阿禾经运输公司培训后在该公司从事有报酬的劳动,阿禾驾驶车辆的户主也是该运输公司,而且运输公司通过发放工作牌、签订安全责任书的方式对阿禾进行管理,由此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委同时参考原劳动部有关规定,裁决柳州某运输公司按一定比例支付阿禾的医疗费用7万余元。
法院两审,运输公司终“翻案”
运输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仲裁结果与事实不符。
案件审理期间,运输公司代理人、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律师粟光荣提交两份重要证据,一份是运输公司与市民刘某签订的《客车经营合同书》,另一份则是刘某与阿禾签订的《聘用协议书》。
粟光荣律师解释,阿禾驾驶的客车,车主其实是刘某。根据上述两份证据,刘某买下客车挂靠在运输公司,挂靠期间由刘某自主经营,并承担客车营运的一切成本费用;而刘某不得以运输公司名义雇请员工。同时,刘某应按时足额向阿禾支付工资,每月按往返一次给250元的标准支付,不得无故拖欠和扣减,因此阿禾实际上一直是在为刘某开车,由刘某管理和支付工资。
庭审时,阿禾也承认他的工资由刘某发放。粟律师由此指出,双方关系的实际,应该是阿禾与刘某形成雇佣关系,阿禾的损失应由雇主刘某承担,“至于阿禾手中持有的工作牌、准驾证等证据,只是运输行业对司机安全资质管理的特殊要求,不能因此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依然没有采纳运输公司的意见。近日,柳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根据运输公司提交的证据,该公司对阿禾只是形式上的管理,终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运输公司和阿禾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相关医疗费。
法律人士:确立劳动关系有标准
明明在运输公司“上班”,为何会没有劳动关系?
法律人士指出,我国对确立劳动关系有具体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就有详细要求,比如用人单位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等。
由于个体人员没有客运资质,因此车主出资购买车辆,挂靠在运输企业,这种经营现象不仅在柳州,乃至全国各地普遍存在。但是,运输单位只收取服务管理费,与车主实际是经济合作关系,而司乘人员只受车主管理。既然挂靠单位与司乘人员没有直接民事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就无从谈起;另外,司乘人员既然已与车主形成雇佣关系,自然不能再与挂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还有一种类似情况:劳务派遣。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到其他单位上班,只属于劳务派遣关系。比如目前柳州市一些医院使用的护理工,他们可能是某些家政服务公司的劳动者,被公司派遣到医院执行护理任务;或者一些建筑工人,他们可能与建筑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是被派遣到一些建筑场所“上班”。
法律人士提醒,市民应该依法透过现象,辨清各种“上班,却不是劳动关系”情形的本质,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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