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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蹒跚起步

2010-12-6
 
简要内容:但实施四个月以来的现实却是,真正涉及非法证据需要排除,证人是否上庭等问题依旧由不得刑辩律师。“樊奇杭案”辩护律师朱明勇在樊奇杭死刑复核阶段,向最高法院提交了刑讯逼供相关证据,希望自己的辩护意见有机会被听取。
 
公检法“互相配合比互相制约重要”

  在这场“证据之辩”的法治愿景里,法院目前成了众矢之的。

  在一些业内人士组织的刑事辩护论坛上,批评声音甚至直接指向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举办的尚权刑辩论坛上,近期由最高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樊奇杭案”,屡被与会律师提及。

  “我们不能接受的是,最高院的樊奇杭案裁定里,对于刑讯逼供和律师的辩护只字未提。”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兴表态。

  这原本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次绝佳的示范性实施机会。

  “樊奇杭案”辩护律师朱明勇在樊奇杭死刑复核阶段,向最高法院提交了刑讯逼供相关证据,希望自己的辩护意见有机会被听取。但直至樊奇杭被执行死刑,辩护律师也没有得到最高法院的任何回应。

  在尚权刑辩论坛上,一位来自最高法院的人士解释称,并非不理会律师辩护意见,律师的辩护意见在承办人的审查报告、评议报告里都会提到,之所以不写入裁定书,是因为最高法院的刑事裁定书是格式文件,并无律师辩护意见这一栏。

  “律师辩护意见要不要写在裁定书里面的问题,不是哪一个法官或院长想写进去就可以,要修改整个制度。”这位最高法院人士称。

  王九川告诉记者,法官要启动这个调查程序确有难度:这涉及公检法之间的关系问题,既要互相监督,又要互相配合。“在当前的语境下,互相配合永远比互相制约重要。”

  记者了解到,程序启动的难处,甚至在新则设定的时候就已经埋下了“根”。

  尽管证据新规明确规定,控方承担对审判前供述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在必要时,讯问人员也应当出庭作证,但实际情况远非如此简单。刑辩律师普遍发现,在几乎穷尽其他查证手段后,才能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法官认为证据的合法性没有问题,公诉人就没有继续证明证据合法的义务;如公诉人提出需补充侦查,并建议延期审理,法庭应当同意,而对辩护人申请讯问人员出庭等要求,就没有“应当”了。

  被“bug”撞了一下腰

  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宏则被制度设计里的另一“bug”(系统缺陷)撞了一下腰。

  一个月前,他代理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对于案件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当地法院一路开绿灯,当庭要求公诉部门做出解释。“但是检察机关出具了一份加盖公章的文件,称没有进行刑讯逼供,最后判决也就直接按照没有刑讯逼供判了。”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给控方预定了讯问笔录、录音录像、讯问人员等五种手段,来证明取证程序的合法,但控方出示的讯问笔录中绝不会有非法取证的记载,录音录像中也不会播放这样的场面。“只要单位盖个章,侦查人员签个字,说自己没有搞刑讯逼供就完事。”钱列阳说。

  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卫东提及的四川一个案例也印证了这个“bug”的存在。

  案件发生在规则出台前,由于审讯时确认有刑讯逼供,法院宣判被告人无罪。新规出炉,检察院随之抗诉,因为有侦查人员签字确认的无刑讯逼供证明存在,原先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反而被认定为合法证据,法院因之又改判被告人有罪。“我很担心,新规则因此反而会成为排除非法证据的障碍。”陈卫东说。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文元遇到的则是“瑕疵证据”难题。

  他曾做过刑事警察、刑事法官,也是仍在执业的中国资格最老的律师之一。正是这样一个对中国刑辩如数家珍的老律师,在接受采访时,不住地慨叹刑事辩护之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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