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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OK店侵权 律师建议赔偿应不低于2000元/首
2010-12-6
自2008年起,律师洪跃林就成了音像制品与音乐作品著作权维权案件的专业户,截至今年10月,由他参与的此类案件多达33件,涉及卡拉OK店41家,分布在湖南除湘西、永州之外的其他所有市州。目前,洪跃林的当事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仍在全方位开展维权,在此过程中,他们也发现,由于现行法律在案件的诉讼主体、赔偿额度等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导致维权收效甚微。
一个颇具代表性的案例是,长沙橙色地带娱乐城侵权行为遭到起诉后,不仅没有停止侵权,连法院判决的赔偿事宜也未得到执行。为此,音集协已经决定,分别以1首歌曲作为标的,一次对该娱乐城进行10项起诉,由此在湖南启动针对音像制品与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大规模诉讼。
2010年10月9日,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下达的判决书送达长沙橙色地带娱乐城,至此,持续近11个月的审判终于落幕,长沙橙色地带娱乐城因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Super Star》等6首音乐电视作品进行经营活动,被判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被告经济损失9929元。
这样的判决结果在洪跃林的意料之中。毕竟,在这起官司之前,他已经代理音集协的同类案件30多起,“胜诉是肯定的,但赔偿多少,每个案子都不同,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不过,判决生效已近两月,长沙橙色地带娱乐城仍未停止侵权,且没有依法赔偿。
2008年至今,音集协已通过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或中音(深圳)传播有限公司在湖南起诉41家卡拉OK店家,通过和解结案的有22家,占50%以上,并且都签订了版权许可使用合同,从而建立了著作权许可关系。而作为为数不多的收到判决书的店家,长沙橙色地带娱乐城的表现可谓“十分强硬”。
对此,音集协湖南代表处也十分无奈。“从已经审结的案子来看,我们虽然都是绝对胜诉,但赔偿额度都不高,多为几千元,对于侵权行为没有威慑作用。”音集协湖南代表处负责人余耀卿表示,尽管如此,但法律诉讼仍是他们目前帮助权利人维权的唯一方式,“我们已经委托律师继续起诉橙色地带娱乐城的侵权行为,并且分别以1首歌为标的,一次起诉10个案件,以强化审判效果。”
正如余耀卿所说,音集协从2008年底在湖南开展维权工作以来,针对侵权店家民事诉讼41家,立案33家,和解22家,已经判决的案件有6件。而上述涉案店家,多数对目前的诉讼程序提出质疑。
“首先是诉讼主体的问题”,作为音集协湖南代表处代理律师,洪跃林认为,湖南的诉讼案件都以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诉讼主体,而未以音集协作为原告主体提起民事诉讼,由于音集协才是权利人的集体管理组织,这就导致被告对于公司主体资质的质疑。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音集协湖南代表处正在积极筹划,“下一步将以音集协作为诉讼主体开展司法维权”。
另一个问题是,侵权的赔偿标准有待明确。由于无法计算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很难通过以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为赔偿数额;同样,由于很难获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多少,不好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为赔偿数额。对此,洪跃林建议湖南参照《北京市高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赔偿标准不低于2000元/首/次。
在洪跃林看来,正是因为在法律程序上存在上述问题,导致卡拉OK侵权案件的判决结果法律震慑效果极微。不过,来自省高院的消息称,该院将在近期联合音集协举行司法研讨会,湖南省音像制品及音乐作品著作权司法保护相关意见有望在会后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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