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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社会保险法》:养老、医疗保险可异地转移
2010-12-23
刚刚经全国人大的审议通过的《社会保险法》,将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今天下午(12月21日),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邀请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会计师肖建国,就社会保险政策中一些群众关心的话题同网民进行沟通。
这部新法对市民们会产生怎样的现实性影响?肖建国介绍,对老百姓现实性的影响归纳起来有三点。
第一,市民的养老、医疗保险将可实现异地转移。《社会保险法》就明确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基本养老金待遇分段计算、统一支付。此外,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也将实现跨异地转移。这给跨地区就业的劳动者进行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的转移接续提供了很大的方便。
第二,《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强制措施。目前,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缺少强制手段,征收机关往往对那些恶意欠缴社保费的单位缺少有力的措施。那么,针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社会保险法》规定了极具操作性的刚性措施。
第三,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的,由工伤管理基金先行支付。《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以后,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那么,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再由用人单位偿还。另外,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也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随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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