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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抢播“水浒” 钻了合同空子
2011-1-10
新版《水浒传》还未在卫视上星播出,就因视频网站“抢播”引发争议。
近日,拥有该剧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盛世骄阳公司召开发布会,强调其拥有的授权期限是自2011年1月1日电视台首播之日起36个月。
并称签约时只是将时间界定在该剧首播之日,因此早于卫视上线并不违约。
而该剧出品方北京如意吉祥影视策划有限公司则称该剧将于2011年8月2日起在全国四家卫视上星播出,在网络媒体上的正式发布时间应为2011年8月3日,网站此举是抢播行为。
此外,盛世骄阳透露,合约中明确规定相关公司应在电视台开播前10天向其提供DVD光盘三套,但直到播出前也没收到。
该公司法务中心负责人表示,公司在取得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后,与众多网站签订了许可使用协议,如不能按约定时间播出,需承担巨额的违约责任。因此公司购买正版DVD光盘使用,于法有据、合乎情理。
因网络“抢播”影响收视,山东、安徽等购买了该剧8月上星播出权的卫视叫苦不迭。
法律看点
1、盛世骄阳是否有权自行购买正版DVD光盘用于网络播出?
2、网络媒体在地方台首播后、卫视播出前播出该剧是否违约?
3、对于网站“抢播”影响卫视收视率造成的损失该由哪方负责?
律师观点
买正版DVD光盘播出 并不侵权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版权部主任孙景伟律师认为,如果盛世骄阳公司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自行购买正版DVD光盘并在网络播出,这是一种侵权行为。
但在本案中,盛世骄阳取得了著作权人的许可,问题就在于许可时间上有争议。合同约定:盛世骄阳拥有“自该电视剧电视台首播之日起36个月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这里面的“电视台首播之日”是地方台首播,还是卫视首播,这是双方争论的关键问题。
因此,该问题属于对合同理解有歧义,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此外,如果双方所签合同是格式合同,应按不利于合同提供方的解释来确定。
对合同有争议 看行业习惯
孙律师称,若该案诉至法院裁判,法官会考虑“电视台首播之日”在行业内的理解是地方台首播,还是卫视首播。如果行业内没有界定,那么“电视台首播之日”就有可能被理解为地方台首播。
这种情况下,地方台就相当于享有了该剧的发表权,即享有将作品公之于世的权利。而该剧一经播出、发表,就意味着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对外授权立即生效。
所以,如果是这种情况,那网络媒体早于卫视播出该剧就不构成违约。
网站抢播带来损失 授权人担
孙律师表示,由于网站“抢播”影响卫视收视率,给各卫星电视台造成相应的损失,应由其授权许可人承担。
也就是说,如果该剧的著作权人北京如意吉祥影视策划有限公司直接许可卫星电视台播出,并在合同中约定与网络播出同步,那么因著作权人在授权或转授权的过程中有误解或过错而造成网络早于卫视上线,其损失应由卫星电视台的授权许可人,即北京如意吉祥影视策划有限公司承担。
剧组声音
主演张涵予:这样公然藐视践踏版权法的盗播现象,比偷盗物品更可耻,偷车偷钱包有人管,为什么偷播没人管?
导演鞠觉亮:简直难以想象,你呕心沥血干了三年,可是别人只要了几秒钟时间,就盗走了你的劳动成果,这样的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我感到匪夷所思、难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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