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站通知
法治动态
学习专区
法律顾问培训
合同管理师
招标师
法律专题培训
网络学堂
产品订购
信息化建设
企业学习宝
掌上学习宝
法律大全软件
合同审核外包
法律猎头服务
会员专区
会员指南
个人会员
企业会员
视频课件
在线咨询
求职招聘
法律法规
合同文本
法律文书
企业制度
普法题库
会员交流
网上调查
法律驿站
专家库
专家邀请函
专家名单
律师团邀请函
律师名单
合作单位
招聘求职
每周一讲
关于我们
网站介绍
联系我们
汇款方式
乘车路线
用户名:
密 码:
文章内容
时效为两年
2011-1-10
婚姻家庭之中有着说不完的话题,自本报律师坐堂热线开通以来,咨询此类纠纷的电话约占所有提问的50%。昨天,更是有七成以上的热线涉及此类纠纷。
市民冯女士昨天拨打热线称:不久前,她与丈夫离婚。近日,她得知前夫在婚姻存续期间,瞒着她为其母买了一套房子。花的钱是夫妻二人的,但房本上却写的是他母亲的名字,而且房子一直是其母居住。前两天她收拾东西时,发现卖主给前夫打的收条,才知道真相。想问律师,前夫未经她同意,花了夫妻共有的钱,是否侵犯了她的权益?再有,二人离婚时并没提到这笔钱,现在还能索赔吗?
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梦醒解答:冯女士咨询的问题涉及婚姻法律、法规的几个方面。首先需要明确,其前夫支付的买房款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而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照上述法律条文,如果冯女士前夫支付的买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他没有经过冯女士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就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
其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冯女士的前夫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夫妻共有财产,而且在离婚时也没有对这一情况进行说明,那么冯女士可以在离婚后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所以,冯女士应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况之日起”向法院提起诉讼。
【
打印版
】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加盟合作
-
合作媒体
-
经理信箱
-
英才招聘
-
投诉建议
-
网站地图
北京时代华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电子信箱:zhaodekun@hotmail.com
联系电话: 010-58488182 59472226
咨询电话: 18910811683【法律咨询】 13001218281【企业培训咨询】传真:010-58488182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光耀东方N座608 邮编:100038
备案序号:京ICP备07502896号
中共中央编制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域名注册证号:16489056010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