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站通知
法治动态
学习专区
法律顾问培训
合同管理师
招标师
法律专题培训
网络学堂
产品订购
信息化建设
企业学习宝
掌上学习宝
法律大全软件
合同审核外包
法律猎头服务
会员专区
会员指南
个人会员
企业会员
视频课件
在线咨询
求职招聘
法律法规
合同文本
法律文书
企业制度
普法题库
会员交流
网上调查
法律驿站
专家库
专家邀请函
专家名单
律师团邀请函
律师名单
合作单位
招聘求职
每周一讲
关于我们
网站介绍
联系我们
汇款方式
乘车路线
用户名:
密 码:
文章内容
黄金时段禁播“少儿不宜”节目
2011-1-17
“本市缺乏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配套的地方法规!”今年两会期间,有代表提出,应尽早出台《上海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这一提案由钟晓敏、柏万青等代表提出,并得到20位左右的代表附议。她们表示,针对全国层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本市一直缺乏配套性地方法规。
这份《预防条例(草案)建议稿》共分46条,由家庭教育、学校预防及考核、传媒预防和犯罪预防等条例组成,每一条又具体分为条例、说明、依据和参考等内容。如“传媒预防”这一项对媒体如何保护未成年人,有了非常具体细致的要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社、互联网站等制作、播出节目,刊登、出版作品应当充分考虑避免对未成年人造成负面影响,不得含有渲染色情、赌博或者教唆、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内容;禁止电视台在节假日、晚六点至九点时段播出含有暴力、恐怖、残酷等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以及其他容易诱发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节目;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社、互联网站等,应当制作、播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公益广告;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视听节目、出版物的审查,对有展示暴力、凶杀、恐怖的场景、内容,以及渲染犯罪细节和手段的,应当删减、弱化,对电视台是否遵守有关禁播规定进行监督,防止对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影响。
“家庭教育”则要求,学校应当健全学校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及时反映和了解未成年人的情况,引导、帮助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学生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学校预防及考核”一项则要求,学校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融入日常教学活动中,并指定负责人分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纳入综合考评体系。
此外,草案还有一大亮点,即要求学校须安排一位“法制副校长”,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钟晓敏等专家表示,首先,制定《预防条例》是完善上海市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迫切需要。专家介绍,从数量上来看,2004年至2008年上海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增长45.2%,2009年下降22.9%。但外来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组成部分,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76%,比2004年上升23%(2004年外来未成年人犯罪占53%);从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来看,涉毒、诈骗等“成人化犯罪”有增加迹象,同时也诱发了网络帮派等一些新型犯罪;从初始年龄来看,90年代未成年人犯罪初始年龄比70年代提前了2—3岁,其中以14—16岁少年犯罪最为突出。
近些年来,上海市按照“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积极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成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设置市社区青少年事务办等政府机构,建立市阳光中心等社会组织,组建专业化社工队伍,探索考察教育、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圆桌审判等一系列制度。
【
打印版
】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加盟合作
-
合作媒体
-
经理信箱
-
英才招聘
-
投诉建议
-
网站地图
北京时代华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电子信箱:zhaodekun@hotmail.com
联系电话: 010-58488182 59472226
咨询电话: 18910811683【法律咨询】 13001218281【企业培训咨询】传真:010-58488182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光耀东方N座608 邮编:100038
备案序号:京ICP备07502896号
中共中央编制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域名注册证号:16489056010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