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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家属向医院索赔89万元- 发热就诊,男子死在医院- 法院认定院方承担主要责任 赔偿原告12万余元
2011-2-18
一男子因出现发热、腹泻等症状前往医院就诊,结果在医院接受治疗4小时后死亡。男子家属遂以医院误诊误治为由诉至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89万余元。河西区法院经审理,一审认定院方承担主要责任,判令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计12万余元。
2007年9月13日,患者邓国明因腹泻伴呕吐、发热,自服药物治疗后没有效果而到医院就诊。当时邓面色苍白,脉细无力,血压75/50mmHg,体温37℃,心率100次/分,双肺听诊正常,脐周压痛,被诊断为“发热、腹泻、脱水、离子紊乱”。经补液治疗、抗炎治疗等,4小时后邓国明病情反而加重,出现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邓国明的妻子和女儿为此悲痛万分,认为医院在病人出现危急情况后,未能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手段,而且在对邓国明的治疗过程中误诊误治,以致病人死亡。母女俩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62万元,健康损害赔偿金10万元,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医疗费等17万余元。
被告医院认为,患者的心脑血管疾病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与医院的诊疗行为关系不大。此外,对于赔偿数额的问题,医院提出,根据我国医疗行业的国情,并结合我国医疗机构属于非盈利性公益机构这一事实,既要充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考虑医疗行业的风险性,保护医疗机构的业务能够正常发展,我国法律根据依法、合理、责任与赔偿相一致以及保护医疗事业等原则,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作出了特殊规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本案的赔偿仅限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及二原告处理医疗事故和参加死者丧葬活动的交通费、误工费,且对上述费用的标准和限额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诉讼中,原、被告申请对邓国明的医疗问题进行鉴定,结论为:患者就诊时存在感染、休克等严重临床表现,而接诊医师未能给予及时检查(如心电图、便常规、电解质等)、诊断及救治(未用抗菌素及充分的液体复苏等)。院方在病程中观察病情不及时、不全面,对病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患者心脏停跳后院方未能采取规范的复苏措施等,认定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承担主要责任。法院据此认为,被告医院应按照医疗事故等级及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进行赔偿。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及健康赔偿金,因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由此,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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