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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改行生产电热水器?
2011-2-18
比亚迪也生产电热水器?中山一个体工商户张宏(化名)以“比亚迪”、“BYD”字母作为电热水器标识,且以比亚迪畅销的F车型为电热水器型号,生产销售多款电器。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比亚迪公司)诉被告张宏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法院认定被告张宏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其赔偿比亚迪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个体户注册比亚迪卖电器
原告比亚迪公司是我国一家以“比亚迪”汽车闻名的民营企业。2008年11月26日,张宏向中山工商局申请开办个体工商户“比亚迪电器制造厂”,生产销售家用电器。同年12月9日,张宏以该厂名义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注册国际分类号11类“比亚迪biyadi”商标的申请,第11类商品包括电压力锅、电热水器等。张宏在其公司网页上以“比亚迪biyadi”标识宣传中山市某镇比亚迪电器制造厂,并将其电热水器的型号命名为“BYD-F1”、“BYD-F6”、“BYD-F8”等,宣称“比亚迪用造车的理念制造高科技的热水器”。2009年6月开始,张宏还在阿里巴巴等网站宣传比亚迪牌热水器并招揽销售代理。一时间,比亚迪牌热水器的真假闹得沸沸扬扬。
被判商标侵权赔偿10万
庭审中,原告比亚迪公司起诉称,其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先后在第11类“蒸汽浴装置”上申请了“比亚迪”和“BYD”商标,张宏未经授权将“比亚迪”作为企业字号登记注册,生产及销售“比亚迪”、“比亚迪biyadi”牌电热水器,同时用原告的车型名称作为其热水器型号,侵犯了比亚迪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被告张宏则辩称,比亚迪公司生产的是蒸气浴装置,而他公司被指控的商标使用在电热水器产品上,不能认为两者是相同或类似的产品。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张宏侵犯了原告比亚迪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判决其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比亚迪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个体户有“傍名牌”意图
该院民三庭庭长朱永前表示,被告以“比亚迪”字号取得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登记,其宣传内容是意图与原告比亚迪公司扯上联系,以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且被告突出使用“比亚迪”字号和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比亚迪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亦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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