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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协委员建议完善物业管理配套立法
2011-2-18
近年来,我国住宅小区建设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但与此相悖的是相当多的小区存在治理欠佳的状况。对此,正在召开的政协吉林省十届四次会议上,吉林省政协委员金占杰建议完善物业管理地方配套立法,培育引进社会中介,辅助小区业主自治。
金占杰表示,当前,一方面业主自治组织发展举步维艰、形同虚设;另一方面,物业企业收费很难、服务质量得不到业主的认可,物业纠纷频繁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关于物业管理的地方配套立法尚不完善。
金占杰在调研时发现,现有吉林省住宅小区的业委会大多存在成立程序不规范,成立后被搁置,大部分业委会委员缺乏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知识,没有产生实际作用;物业服务行业市场化程度很低;物业服务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企业委派,缺乏竞争机制;物业企业与业主大会之间不能建立良好的契约关系;物业服务难以形成商业化运作机制等问题,使物业纠纷频发。
对此,他建议,配套立法首先在促进业主组织的建立、运作、监管、制衡、防止渎职滥权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重点围绕四个方面进行制度创新:组织架构、决策机制、行为规范、民事能力,使其逐渐具备承担小区物业管理的前提条件。
同时,还应构建物业管理制度,将物业企业从所代替的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公共服务如社会治安、公共卫生、城市绿化、公用事业等活动中剥离开来,使物业行业回归商业化服务的本位。
对于小区自治中的纠纷问题,金占杰认为,更为有效的机制是在物业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引进监理机制或者中介机构,使之形成遵循独立、客观、公正服务原则的第三方,为小区事务提供各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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