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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用福诉北京红螺食品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2008-3-19
 
边用福诉北京红螺食品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二中民初字第17512号

  原告边用福,朝鲜族,1937年×月×日出生,辽宁省抚顺市乡镇局技术处退休职工,住×××。

  

  被告北京红螺食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效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边用福诉被告北京红螺食品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边用福于2007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边用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边用福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边用福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 薇

代理审判员  冯 刚

代理审判员  梁立君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郎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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