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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文香诉北京北科建装饰材料技术研究院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2008-3-19
 
于文香诉北京北科建装饰材料技术研究院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一中民初字第8942号

  原告(反诉被告)于文香,汉族,1962年×月×日出生,农民,住×××。

  

  委托代理人那国海,黑龙江齐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北科建装饰材料技术研究院,住×××。

  

  法定代表人汤毅,院长。

  

  委托代理人蒋文,北京市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文香诉被告北京北科建装饰材料技术研究院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7月27日予以受理;被告于2007年8月29日提出反诉,本院经审查于2007年9月13日予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07年10月18日,原告于文香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北京北科建装饰材料技术研究院的起诉。2007年10月18日,反诉原告北京北科建装饰材料技术研究院以已与反诉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于文香的反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诉原告于文香和反诉原告北京北科建装饰材料技术研究院的撤诉申请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于文香撤回对被告北京北科建装饰材料技术研究院的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北京北科建装饰材料技术研究院撤回对反诉被告于文香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二十五元,减半收取五百一十二元五角,由原告于文香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反诉原告北京北科建装饰材料技术研究院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赵 静

代理审判员 姜庶伟

人民陪审员 崔国振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严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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