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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万吊拖费:是救援还是打劫?
2011-2-25
2月13日上午11时,阿刚驾驶长途货车“粤BJ4015”进入广州,行至京珠高速花都段时遭遇车祸。当天,负责清理现场的交通拯救队、广州市花都区北兴镇“新城汽车运输公司”共出动两台吊车、4辆货车;作业前,拯救队向劫后余生的阿刚出示了一份报价清单,仅“吊车费”一项就高达4.5万元,而全部清理费用约6万元。
6万吊拖费,许多网友询问,这是救人于水火还是趁难打劫,天价收费,价格谁定的?公司谁管的?施救信息谁提供的?谁该负责对挨宰司机的制度救济?
质问:交通拯救队敢要出天价,谁给了它底气?
交通拯救队敢要出天价,并且理直气壮,谁给了它底气?
广州市物价局明文规定,“15吨以上货车10公里以下的拖车费是650元,吊车费为1440元”,对15吨以上货车的可适当上调,但浮度不能超出50%。而拯救队索要的吊车费是标准的20多倍;其余的搬运费、转运费等也都超过了国家标准。对此,拯救队的回答是:“物价局的规定太低。”
拖车救援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而不是由市场定价。这是因为被救援的一方处于弱势,没有议价权,拖车救援费由物价部门核定,既保障公平,也提高效率。
现在,拯救队以高于国家规定的20多倍收费,你奈他何?这应该不是初犯,之前的物价监管显然并未到位;如果物价部门能及时作为,拖车公司早该收敛了。其实,类似的新闻并不鲜见,陕西被曝光过“12公里路,拖车收费1万多”,有媒体评论说“天价拖车费如同打劫”。
针对这种现象,发改委、交通部去年联合下发《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然而,天价拖车费还是发生了。这让人浮想联翩:是管不了,还是不愿管?难道传说中的“灰色利益链”真就存在?
目前,当地物价部门已受理阿刚的投诉,这就得给公众一个说法:只是恢复按标准收费并不够,按两部委的上述《通知》,对乱收费的,价格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现在,且拭目以待,既待这起个案的结果,更待它能引发连锁效应,使类似做法彻底消失。
反思:高速高价拖车拷问“行政垄断”
从成都到广州,约2200公里路程,司机杨刚帮人拉货的运费是12500元。不料,杨刚的货车在京珠高速白云机场出口处翻下山坡,交警部门找来的交通拯救队开出的价格高达6万余元,让人瞠目结舌。事后调查发现,这一开出天价救援费的交通拯救队甚至不能拿出道路拯救许可证!
高速公路道路救援乱象丛生已不是一两天的事情,高速公路上车主遭遇高价拖车的情况几乎天天都有,被媒体曝光的就不在少数,结果往往就是车主像无端被打劫了一样,只好乖乖举起手来投降。现实来看,高速公路拖车的资质是被“指定”的,社会救援机构的拖车被拒于高速大门之外,一旦高速公路上汽车抛了锚,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孤立无援,除了活活“被宰”还有什么更好的选择?即便这位杨司机事情闹得这么大,自己都受了伤,交警也到了现场,不也还是没逃过“被宰”的命运么?
就在去年9月,国家发改委联合交通运输部下发了《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要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进行全面清理,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一些省份也对《通知》进行了积极跟进,但如今通过个别案例所折射出的依旧荒唐的乱象,给这些政策的执行力、公信力丢下了一个大问号,既然还是一副“表面冒个泡,里面不动摇”的煮粥状态,那要这么多的“通知”、“规定”又有何用呢?
业务垄断、没有统一的标准或者标准不明晰,使高速高价拖车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也使得高速拖车名为“救援”,却与打劫无异。本来,车主进入高速公路已缴纳了通行费,当他们的车辆发生事故时,就应该获得管理部门的免费救援,至少在国外很多国家都是这样做的。而我们的管理部门一方面将公益性的车辆救援市场化,另一方面却利用行政手段垄断车辆救援市场。眼下,很多地方的车辆救援都是由一家或几家救援机构霸占,他们与相关政府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车主根本没有选择的余地。高速公路每年都收取着巨额的通行费,却不愿意稍稍分一杯羹来承担这些本应由自己承担的保证道路通畅的义务。
退一步讲,在尚未具备免费拖车能力的路段,至少杜绝行业垄断,也是目前首当其冲要解决的问题。事实证明,这次进行拯救的新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交通拯救队,没有相关资质,不也在高速路上堂而皇之地进行拯救,不也毫无顾忌地漫天要价?从这个角度讲,管理部门所谓的“招投标确定拯救资质”会不会也不过是个掩人耳目的“幌子”而已?说到底,由于高速公路管理渠道特殊,而又缺乏有效的监管途径,决定了光有统一的收费标准是远不足够的,你可以选择按照公布的收费标准给钱,我不拖车不就完了,可谓是“打死狗讲价”。只要这种行政手段的强制性选择依然存在,车主就只能无可奈何地任其宰割,所谓“标准”都是浮云。
经济垄断,源于追求超额利润,而行政垄断则是为了少数群体的利益。行政垄断的本质并不是垄断,而是一种权力滥用。当这种“滥用”无处不在时,人们就会发现不合情理之事遍地开花,甚至受了冤屈也无处诉说。在多数情况下,行政垄断这个概念已经成为行政违法的遮羞布,如果不尽快抛弃行政垄断的概念,继续将违法行为看作是中性的行政垄断行为,或者把已经违法的行为看作是将要违法的行为,那么必然会削弱法律的价值。
建言:“天价拯救费”关键在于“拯救”制度
“天价拯救费”与“天价拖车费”是双胞胎,称谓不同,性质相同。去年10月4日上午9点多,一辆旅游大巴在京藏高速上出故障,首发集团牵引车将大巴拖至应急车道,行程半公里收费2160元。司机史先生称费用太高,拒交拖车费,双方僵持在高速路上至晚上6点。史先生最终支付拖车费,但未签署拖车《确认单》,他欲拿相关票据起诉拖车公司“天价收费”。宁夏车主王学宝在沪陕高速公路陕西商洛段轮胎突然爆裂着火,12公里的路程,光拖车费就收了1万多元。处理事故时共花费4万元,加上货物的“莫名失踪”,这一趟的损失总共在6万多元……
针对天价拯救费、天价拖车费,并非没有制度规定。2010年9月19日,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下发《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于高速公路上事故车、故障车的救援,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强调,各地要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行为、完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政策、强化车辆救援服务及收费的监督检查、全面清理规范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制度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制度规定也沦为“看上去很美”。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落实施行,制度的威慑力在于严格执行。很显然,既得利益者是不会被一纸通知所“吓倒”,尤其像交通拯救这种集市场化与垄断性于一体、集服务与强制与一体的“四不像”,完全可能用“市场化武器”来定价,用事实垄断来要挟,用服务来“护身”,用强制来达到目的。车祸或其他原因导致车辆在高速公路上“熄火”,“拯救”是必须的,是在“拯救”车辆,“拯救”交通,“这个可以有”,但是,天价交通拯救费有趁人之危、趁火打劫之嫌,更是把相关制度规定“撵”得粉碎,“这个不可以有”。
“天价拯救费”,关键在于“拯救”制度规定。如果制度规定停留在纸上,就是一纸空文,其严肃性、惩戒力全无。“天价拯救费”就是在挑战《通知》,向制度规定“宣战”。“拯救”制度规定要立即行动起来,严格依据现有的制度规定,沉重打击天价收费,规范收费行为、合理收费价格。这只是“拯救”的第一步,接下来,还要让制度规定“升级”,一般性的《通知》,并不具备多少法律效应,这可能也是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乱象的一个成因。是否考虑上升到法规的高度呢?在进入“汽车时代”的今天,法律保驾护航,“这个可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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