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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智趣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集智达工业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上诉案

2008-3-19
 
北京智趣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集智达工业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一中民终字第87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智趣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应知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锐经,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雪松,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集智达工业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志刚,1978年×月×日出生,住×××,北京集智达工业控制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蔡勇,1972年×月×日出生,住×××,北京集智达工业控制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北京智趣科技有限公司因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6日作出的(2007)海民初字第3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7月2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北京智趣科技有限公司在2007年10月19日前给付北京集智达工业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人民币三万元整。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一十元(已交纳),由北京集智达工业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一十元(已交纳),由北京智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不再有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  邢 军

代理审判员  江建中

二ОО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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