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兴福诉杭州美海专业瘦身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通中民三初字第0248号
原告刘兴福。
被告杭州美海专业瘦身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庞志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林,杭州美海专业瘦身有限公司职员。
案由:技术合同纠纷
原告刘兴福为与被告杭州美海专业瘦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海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于2007年8月22日向本院起诉称,其与美海公司于2006年12月28日签订通穴减肥技术加盟合同,合同约定两公里范围内不得转让该技术,而美海公司已于2006年11月25日与他人签订了相同的加盟协议,违反合同约定,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美海公司于签收调解书时支付原告刘兴福人民币12000元,原告刘兴福不再使用美人海通穴瘦身技术。
二、原告刘兴福于签收调解书当日返还被告美海公司三块铭牌。
三、原告刘兴福处涉及“美人海”字样的灯箱布于2007年11月15日之前撤换,双方当事人就此灯箱布内容无其他纠葛。
四、双方就涉案合同再无其他纠葛。
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刘兴福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晓春
代理审判员 金 玮
代理审判员 陶新琴
二00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施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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