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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批复

2014-8-15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意见的请示》(皖人社〔2013〕3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010元、900元、800元、750元、720元、680元调整为1260元、1040元、930元、860元。

二、同意你省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0.6元、9.4元、8.4元、7.8元、7.5元、7.1元调整为13元、11元、10元、9元。

三、请在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发布的文件报我部备案。

四、请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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