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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偷拿家里的钱买“苹果” 买卖属无效

2014-8-19
 
 一名不满15周岁的学生瞒着父母在手机店里买了一部手机,被父母发觉后要求店方给予退货,店方认为手机没有质量问题拒绝了退货要求。吴江消保委盛泽分会介入调解后认定这桩买卖属无效。

  据了解,一个月前,不满15周岁的学生小张趁父母不注意时拿了家里1500元钱,在盛泽镇镇上一家手机店,买了一部1580元的烧号“苹果”手机。购机后的几天里父母总觉得儿子不对劲,老是躲在房间里“做作业”,连吃饭都忘记。前几天,“秘密”终于被父亲发现了,原来儿子是在玩手机,遂当即没收了手机并追问他是不是偷来的,儿子只能如实交待。小张的父母认为小孩使用手机不仅学校不允许而更重要的是要影响到他的学习成绩,于是孩子的父亲立即赶到手机店指责店主不该只顾赚钱,不弄清小孩子买手机钱从哪里来的,并以小孩玩手机要影响学习为理由要求退货。而该店主也不示弱指责小孩的父母没有尽到管教好自己孩子的责任。争执中,双方来到吴江消保委盛泽分会。

  工作人员认为,小张是在校学生,现年龄不满15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的民事行为必须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虽然可以进行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活动,但从本案来看,小张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拿了家里1500元钱,买了一部不该属儿童使用的手机,该行为不仅不正常,而且已超出了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范围,商家在接受该卖买时就应有疑问,该小孩需不需要买手机?他的父母是否同意?如果该手机卖出后,他的法定监护人不交涉,说明小孩的行为得到法定监护人的追认,该行为有效。同时,合同法中对限制民事行为人的买卖行为,是一种效力待定合同,必须征得他的监护人同意合同才能生效,而现在小孩的父母不认可,那么该小孩的买卖合同属无效,小孩的父母要求商家退货的理由应予支持。

  最终,经调解,双方都接受消保委作出的商店扣除手机磨损费280元,退回1300元的调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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