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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委:住父母家可单独申请经适房

2008-4-7
 
子女一家三口与父母同住在房屋产权属于父母的房子内,可按无房户单独申请经济适用房。昨天,市建委住房保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保障性住房申请中家庭住房面积如何计算等问题,进行了集中答疑。

  据市建委住房保障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家庭住房是指家庭全部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申请家庭住房包括家庭全部成员承租和拥有产权的住房,如按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没有安全问题的自建住房(包括集体土地自有住房)、拆迁待安置的住房。不符合规划的自建住房拆除后不计入家庭住房。

  市建委表示,如果子女一家三口与父母住在一起,房屋产权属父母,可作为两个家庭分别申请,也可作为一个家庭共同申请经济适用房。

  作为两个家庭分别申请时,小三口提出申请的,人均住房面积可按5口人计算,如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标准的,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房;另外,如果老两口再申请,住房面积要按2口人计算(小三口视同无房)。若老两口申请经济适用房,小三口可视为常住共居人口计入申请家庭成员,按5口人计算人均面积。作为一个家庭申请时,人均住房面积按5口人计算,配售也按5口人计算,不腾退原房的按差额面积配售经济适用房。

  三类特殊住房面积计算方式

  【共有产权房】

  如果申请人房屋为共有产权,应由产权共有人经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明确各自所占份额后,按析产后产权份额计入申请人住房面积,并核定该部分住房折算的家庭资产。

  【家庭自建房】

  家庭居住在自建房内,如果家庭单独立户,且他处无正式住房的,家庭自行拆除自建房或承诺配租后自行拆除,可按无房户申请廉租住房。自建房不愿拆除的,且房屋无安全隐患的,申请廉租住房时核定家庭住房面积。

  【单位公房】

  借住单位公房,本人与单位无任何关系,且不交房租,承租关系未解除前,其承租的住房面积计入家庭住房面积;若承诺腾退单位公房后,此处住房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典型问答

  【符合条件可再申请经适房】

  问:以前参加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收入和资产情况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能否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答: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收入和资产情况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可以再次申请,配售面积要相应核减。

  【拆迁补偿款计入家庭资产】

  问:对被拆迁家庭获得拆迁补偿款、已腾退标准租私房家庭获得的腾退款,是否计入家庭资产?

  答:申请保障性住房时,拆迁补偿款或腾退款核定为家庭资产,被拆迁房屋不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申请家庭由于租赁市场价住房、看病等原因支出部分拆迁补偿款,可以按减去支出后余额计入家庭资产,但需提供有效证明;如治病的应提供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明细等。

  【宅基地房屋计入申报面积】

  问:宅基地上的房屋如何确定房屋归属及住房面积?

  答:申请家庭成员集体土地宅基地上自有住房计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不符合规划要求自建房屋,拆除后不计入核定的住房面积。

  【京外住房也需纳入申报】

  问:申请家庭成员在京外有住房的,是否核定住房面积?

  答:申请家庭成员在京外住房需计入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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