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
职工维护自己在公司的长期利益,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主要有三种:
首先,职工代表进入公司的董事会,直接参与影响公司经营状况的决策,并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我国《公司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第68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代表”,“……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其次,职工代表可以进入公司的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行使监督权。《公司法》第52条、第71条、第118条规定了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职工代表的产生也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最后,职工组成工会组织,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的民主组织,与公司进行平等协商,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司必须在进行有关职工重大利益的决策时,充分考虑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可以说这是一种外部的治理机制。《公司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公司研究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由于立法上的分散性,使得人们往往对这些立法的重视不够。殊不知,这些立法是代表劳方的职工同代表资方的股东对立与妥协的产物。
职工参与公司治理任重道远
但是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分别占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比例来看,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程度不够。我国大部分公司的董事会中都没有职工代表,只是在类似鸡肋的监事会中要求必须有职工代表。为了实现职工真正参与公司的治理,立法上应该要求董事会中必须有职工代表,而且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少于1/3,另外可以考虑把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提高到1/2,这完全是同国际上公司治理的趋势相符的。
目前唯一的可以参考相关立法是《工会法》的第12条第1款:“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立法相当的缺乏,没有程序上的保证。总之在对职工代表的认识上应明确职工代表是一线的职工,不能是公司的副经理及分公司的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职工代表产生的程序上,应当具有可操作性,独立性,不受公司经营管理者的影响,不受公司股东的任何干预;效果上,保证职工代表真正代表广大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
立法在促进职工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同时,要加强对职工的法律保障,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工会法》的第19条、《劳动法》的第30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的第43条、第78条给予了职工一定的保护,但作用极其有限。这是因为公司往往利用优势地位,可以绕过这些规定,给予“不听话”的职工打击和报复。
最后,要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使其加入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真正起到影响公司决策,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层的效果。否则,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只是聋子的耳朵——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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