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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贫困问题:要增强贫困群体的自身能力

2008-4-13
 
每年的10月17日是联合国确定的“国际消除贫困日”。昨天下午,“第二届中国消除贫困奖”在北京人民大会堂揭晓,刚刚辞世的原国家主席刘少奇的夫人王光美荣获该奖成就奖。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为本次颁奖大会作出重要批示。他指出,中国扶贫事业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但消除贫困仍然需要做长期艰苦的努力。

贫困问题是当今世界面临的最严峻的问题之一。联合国发布的有关数据显示,目前全世界仍有8.54亿人长期遭受贫困和营养不良之苦,有超过10亿的贫困人口每天生活费不足1美元。我国的贫困问题同样较为严重。按照我国制定的人均年收入625元的贫困线标准,目前的贫困人口数量为2600万;如果这个标准提高到1000元,中国的贫困人口将是6000万。

贫困是“无声的危机”,不仅严重阻碍了社会和经济发展,也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最为重要的原因之一。诚如温总理所言,扶贫是我国的一项历史性任务。我们必须斩钉截铁地对贫困说“不”。

要解决中国的贫困问题,首先必须明确贫困的含义以及导致贫困的根源是什么。传统的贫困概念指的是收入过低,即家庭收入低于某个标准。这种定义现在看来是不够的,其缺陷在于仅仅以收入作为标准衡量贫困,这只是对贫困的工具性而非实质性理解。按照这种理解,消除贫困的政策将主要是利用各种形式的现金收入的再分配,这会对消除贫困工作产生误导。事实上,按照1998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印度裔学者阿马蒂亚·森的提法,权利剥夺、能力缺失和“社会排斥”才是导致贫困的真正原因。

传统看法认为,导致贫困和饥荒的原因是食物供给短缺,但森研究了印度、巴基斯坦等国家的饥荒历史后发现,并不能用食物短缺这一个因素来解释饥荒和贫困。饥荒只是有些人没有机会获得足够的食物,而并非现实世界中必然不存在足够的食物。导致饥民不能获得足够食物的部分原因在于其一些权利的缺失,使他们失去了获得足够食物的能力。

一般为人所公认的典型的权利包括四种基本权利:以交易为基础的权利、以生产为基础的权利、自己劳动的权利、继承和转移的权利。一个人避免饥饿的能力依赖于他的权利,以及由此进行交换从而获得购买食物的能力。如果这些权利缺失,则不免使人陷入贫困境地。

“社会排斥”是导致贫困的另一个重要原因。社会排斥一方面是能力贫困的一部分,同时,受社会排斥的人可能在其他方面受到剥夺,进而更加限制了他们的生活机会。我们不难发现,社会排斥在现实社会中有种种表现,如劳动市场的排斥、信用市场的排斥、性别排斥、健康体系的排斥等。

基于这些分析,我们认同森的看法,即消除贫困的一个可行途径在于扩展每个人的“实质性自由”,即扩展每个人享有人们普遍珍视的能过上体面生活的可行能力。实质自由包括免受困苦——诸如饥饿、营养不良,可避免的疾病、过早死亡之类——基本的可行能力,以及能够识字算数、享受政治参与等的自由。这在现实中表现为,失业者有资格得到救济,收入在最低标准线之下者有资格得到补助,每一个孩子都有资格上学接受教育等权利。

这种实质自由,不仅在于其本身就是目的,而且是达到消除贫困的手段。这些工具性自由,将有助于使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过上有价值的生活。具体言之:其一,改善经济条件,让个人享有将其经济资源用于消费、生产或交换的机会,如让人们能够将他们所拥有的知识、劳动力、土地等资源自由用于交换;其二,机会自由,指的是将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资源平等地进行社会安排;其三,透明性担保,让人们充分享有社会交往所需要的信息;其四,防护性保障,这是为遭遇天灾人祸或其他突发性困难的人、收入在贫困线以下的人、年老残疾的人,构建一道给予扶持的社会安全网。

中国目前绝对贫困人口数量还较大,扶贫形势相当严峻。我们认为,中国反贫困的要义在于:首先是增强贫困群体的自身能力,如中国教育资源分配不公平现象严重,城镇占有资源多、农村占有资源少,这种教育资源分配不公将影响农村子弟从教育中获得能力的提升;其次,应当消除社会排斥,让贫困群体有机会获得同等的工作、教育机会;第三,完善权利体系建设,扩展民众的免受困苦、识字算数、基本的可行能力等实质性自由,构建涵盖全社会的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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