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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电力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出台

2008-4-14
 
法律之星郑州消息:《河南省电力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日前省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管理办法》指出,招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坚持“资格预审、评标、定标三分离”原则。要成立招标领导小组,明确招标管理部门。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非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物资、办公用品采购及技术服务等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管理办法》要求,投标人要按照招标要求编制、递送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要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接受投标文件。开标原则上应在投标文件截止递交的同一时间进行。评标工作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项目招标领导小组要按照规定程序召开定标会议,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含定标结果),并由全体成员和监督人员签字。中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或委托代理人书面订立合同,所订立合同不得对招投标过程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管理办法》强调,招标活动要自觉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和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定招标程序,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虚假招标。参与招标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潜在投标人任何形式的宴请,不得接受任何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不得透露各种保密事项和资料,不得相互串通、徇私舞弊、操纵招标结果。招标文件售出后不得接受潜在投标人任何形式的技术交流。一经发现,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不得挂靠、伪造、转让、租借资质证书参加投标,不得相互串通、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中标后不得擅自转包和违法分包或者在招投标活动中以行贿受贿非法谋取中标。一经发现,取消其中标资格,5年内禁止参加省公司系统投标。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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