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文章内容  

女职工孕产期符合条件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2008-5-9
 
国务院法制办8日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而续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该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三种情形是:(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草案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期满,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未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仍继续留用该劳动者的,视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打印版

北京时代华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电子信箱:zhaodekun@hotmail.com
联系电话: 010-58488182 59472226
咨询电话: 18910811683【法律咨询】 13001218281【企业培训咨询】传真:010-58488182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光耀东方N座608 邮编:10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