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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须知

2008-5-26
 
依据《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涉外程序。争议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争议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案件,适用一般程序;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争议的标的物、或者当事人之间经济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合同争议或者其他财产争议案件适用涉外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申请仲裁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 《仲裁申请书》共4份;

  2、 仲裁协议、合同文本及附件共4份;

  3、 支持仲裁请求的有关的票据、信函、材料,及与本案有关的证明材料、证明文件共4份;

  4、 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a、若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须提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1份、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1份;b、若当事人为自然人,则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

  5、 证据目录清单4份,该证据目录清单应包括证据序号、证据名称、证明事实、证据页数。

  适用一般程序和涉外程序的案件申请仲裁所需提交的材料

  1、 《仲裁申请书》共6份;

  2、 仲裁协议、合同文本及附件共6份;

  3、 支持仲裁请求的有关的票据、信函、材料,及与本案有关的证明材料、证明文件共6份;

  4、 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a、若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须提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1份、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1份;b、若当事人为自然人,则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

  5、 证据目录清单6份,该证据目录清单应包括证据序号、证据名称、证明事实、证据页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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