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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被公安机关指控故意杀人罪,会被判几年刑呢?

2008-8-26
 

    问:我哥与他女友恋爱两年了,因最近半年生意亏损,因此可能这种原因女友提出分手。当天提出分手,第二天,我哥就去加油站加了600毫升的可乐瓶三瓶,然后到女友家里时带了一瓶,用脚拽开门,用汽油去拨女友,把他按在床上,问女友要死或要活,女友当时知道他是一时冲动,就应他要活。可在旁边的女友的母亲在旁知道事情的严重性,看到家里有电话,马上说我的电话报警,这时我哥知道了说,如果你报警的话我就用打火机烧死你女友。这时女友母亲说不报了,然后又想向女友的母亲扑去。因为当时母亲身上抱着小陔,然后女友知道后说,你要杀人就冲着我来,不要伤害小孩,然后他又发现在门帘后有一女友的侄女,又拿着衣服勒那小女陔的颈子,这里女友又说要冲就冲着我来,然后示意叫小女孩逃跑,女孩就跑到外面了。这时邻居就知道了就报了警,我哥就跑到外面找小孩又找不到,就跑了。然后就威胁说,我若被抓了,你们全家就不想活。然后过不了多久就被抓了。但事后女友是一点事都没有,没多伤害,只是身上有汽油味道。公安局就觉得事情严重,就立了案,是公诉案,说什么已经犯了刑法。会判的故意杀人罪未遂,现已进看守所已经有半个月了。现我哥就后悔自己伤害的女友,承认事实经过,公安去查证时还发现我哥家里还有两瓶汽油和打火机。问这要判多少年?

  答: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什么是情节较轻的理解,在一般司法人员的眼中,故意杀人案中的“情节较轻”,包括好几种情形,其中就有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形和存在犯罪中止的情形。

  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形指在故意杀人案件中,由于犯罪分子意志外的原因使杀人行为没有得逞,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存在犯罪中止的情形指在故意杀人案中,由于犯罪分子自身意志的原因(如良心发现、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或畏惧法律制裁等)而自动放弃犯罪或防止更严重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当然对于中止犯,原则上只在已经造成一定的犯罪后果的情况下(如被害人受到了肉体或精神上的损害)才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的情况来看,你哥在实施犯罪中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的情形。如果被公诉的话,估计会被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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