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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作废的章签的合同

2008-8-27
 
    原告于2005年购买房屋,并与2008年4月9日在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与卖方签订了《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资金监管)》,并盖有天津市正孚房地产经纪中心合同专用章。按照协议所规定应将过户费(46700元)与房款(400000元)总计446700元打入卖方资金监管账户。因原告与卖方实际交易在2005年,房款当时早已付清,所以本次打入资金监管账户的40万房款应由卖方独自承担,但因其资金不足,且原告急于过户,所以原告以借款方式借给卖方7万元打入协议中设定的资金监管账户,加上过户费共打入资金监管账户116700元整。其后发现此份《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资金监管)》为卖方与河北区房管局的人伪造而成,其资金监管账户也不存在,属卖方个人储蓄账户,原告存入的116700也早已被人取走。

这本是一个可以避免的骗局,但是只是因为有了正孚房地产经纪中心的合同专用章,让这个骗局得逞得更容易了,事后原告去找正孚的时候,其工作人员称这章是他们之前的作废的合同章,不过因为这就可以逃避应有的责任吗?

现在卖方已不知去向,原告的经济权益受到了直接的侵害。

请问律师,如果上述情况原告诉讼正孚房地产中心的话,能否胜诉

答:

如果正孚房地产经纪中心作废合同印章时履行了声明等程序,正孚是可以免责的;如果没有,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本人没有履行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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