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是法定的土地登记机关依法定程序将土地的权属、用途、面积、等级、价格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簿册,并向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颁发土地证书,确认其享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制度。在我国,依据1989年11月18日由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的《土地登记规则》,土地登记包括土地登记注册和颁发证书。土地登记既是国家确认土地权属必须例行的法定程序,也是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受侵犯的保障措施,它还有助于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主义土地使用制度。凡依法进行土地登记的文件、资料都具有法律效力,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根据土地登记的文件对土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土地登记可以分为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初始登记又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由法定机关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变更登记又称日常土地登记,是初始登记完成后,对发生变化或者新产生的土地权利及内容进行的改正或新设登记。 我国土地权属登记确认机关是: 1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及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负责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2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负责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3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4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相关依据】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19951228] 第二条 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 本规则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初始土地登记又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必须依照本规则规定,申请土地登记。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办理。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19981227]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20040828]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