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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请产前假单位必须要批准吗?

2008-10-22
 
王女士在一家超市里已经工作了三年多了,自从去年怀孕以后,身体就一直不好。现在她怀孕已经8个多月,上周她去一家三级医院做检查,发现自己患了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医生建议她在家休息,否则可能会影响生育。王女士随即向单位提出休产前假的要求,但单位人事对王女士说,产前假是否批准,决定权在单位,现单位工作很忙,不能批准她的产前假,王女士想知道,单位的说法对吗?

  根据本市相关规定: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但若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由此可知,王女士的情况属于单位应当批准的范围,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让她享受产前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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