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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仔工伤致残成功索赔23万

2008-10-28
 
 案情简介

    米某,男,21岁,湖南省人,家境贫寒。2003年10月,米某前往广东省东莞市某印刷厂打工,先任职普工,后升为储物机长。工资收入虽不高,但日子过得却也充实而快乐。2004年7月29日,米某在纸箱车间工作时,右前臂、右手轧入轧彩机内,造成手部、前臂毁损,肌肉、皮肤、骨骼不成形,失去正常层次和形态。事故发生以后,厂方派人将米某送到东莞市东华医院治疗,并承担了米某的住院医疗费用和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开支。在抢救过程中,医院给米某实施了右上臂下段截肢术。东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4年9月28号做出东社保工伤认字第20040923001号工伤认定书,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米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结论为三级伤残并建议安装义肢。受伤后,米某及家属就后续治疗费和损害赔偿费多次与厂方协商未果。

    2004年11月上旬,米某的母亲等家属来到怀化市洪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就工伤事故损害赔偿一事进行法律咨询,请求援助。经审查,洪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派两位律师负责具体承办。

2004年11月25日,援助律师前往东莞与厂方进行接触。不料,在与厂方的值班经理和法律顾问商谈过程中,当援助承律师提出米某的赔偿数额为28万元时,厂方的两位代表拂袖而去,致使商谈被迫中断。随后援助律师协助米某于2004年11月30日到东莞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了《工伤待遇支付建议书》,并前往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了东莞市某印刷厂的工商登记情况并调取该企业法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向东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该地全市企业职工的月年平均工资标准和工伤事故补偿的支付标准、计算方式等等。在掌握这些情况后,援助律师又及时与东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东城分局的领导取得联系,东城分局指派东城工业区劳动保障站的同志前往厂方进行庭外调解,协助律师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但因厂方的缘故,劳动保障站的庭外调解失败,双方就赔偿问题的意见分歧和矛盾越来越大。

    2004年12月3日,米某在援助律师的协助下,依法向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东城分庭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厂方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0余万元。在仲裁分庭审理的过程中,援助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据理力争,然而仲裁分庭于2005年元月23日做出的裁决书,仅要求厂方赔偿米某各项经济损失共6万余元。这一裁决结果使得米某及其家属感到失望并陷入了深深的痛苦之中。援助律师在对全案的证据材料进行了清理后,又及时把有关情况向援助中心汇报。法律援助中心再次决定代理米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援助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结合米某的实际情况,向法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要求,最终获得了法庭的批准。2005年4月7日,东城法庭依法公开审理了该案,援助律师再次前往东莞出庭参与庭审。在庭上,援助律师详细阐述了米某索赔项目所依据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并当庭出示了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发表了诚恳的代理意见。同时,对被告方的抗辩也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给予驳斥。法院对援助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赔偿项目和数额大部分予以采信。

    案件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8日做出判决:判处厂方在7日内支付米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521元、一次性伤残津贴4570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188.65元和安装假肢费用177240元等各项经济赔偿款共计238650.45元。

    案件点评

    承办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工作的重点放在赔偿数额上,千方百计收集计算赔偿的标准和事实依据,取得了理想的效果。其次是跨省异地打官司,必须注意当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积极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从他们那里获得更多信息和争取支持。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米某孤身一人远在东莞打工,举目无亲,加之家境贫寒和法律知识欠缺,因而在工伤事故造成三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靠其自身无力解决好工伤事故的赔偿事宜。如果没有援助律师挺身而出,他的最终命运很难想像。这一案例,充分说明在我国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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