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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任 公 司 工 商 登 记 指 南

2008-1-30
 

责任公司工商登记指南

 

一、办理程序:→ 名称核准 → 申请 → 审查 → 审批 → 发照

二、登记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三、申报材料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见表1,2,3,4)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1、章程应由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表亲笔签字(股东委托代表签字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亲笔签字;出资人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被委托人)亲笔签字。

2、章程内容参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格式》,章程提交一式两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报告);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股东以货币方式出资,应将其所认缴的出资足额存入工商部门指定的“专用帐户”。(公司成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专用帐户”内的资金)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3、股东以非货币出资,须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的财产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并出具确认书;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须经土地管理部门认证的地价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4、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投资比例原则上不受限制,但明显规避法律,变相设立独资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五)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见表5)

(六)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见表7)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见表5)

法定代表人应如实填写履历表,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如为外埠人员,应提交有效期满一年的暂住证

复印件。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公司住所使用证明;(见表6)

(十)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须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工商变更提交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三)有关的文件、证件。

公司变更登记注册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时,应提交新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五、注销提交材料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法院裁定破产、公司股东会决议(国有独资公司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的决定)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

的有关文件;

(三)经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公司清算组在报纸上登出三次公告的报样(原件);

(七)由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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